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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4/2021-19589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温环乐〔2021〕38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21
  • 有效性:
  • 有效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已经由生态环境部第15号令修订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名录》(2016年版)同时废止。为做好《名录》修订前后相关衔接工作,保障危险废物妥善转移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企业危险废物代码变更

各生态环境所、相关科室要指导各产废单位按照《名录》通过浙江省固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申报年度管理计划和电子台账,作为危险废物日常管理的依据,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9〕2号)要求,组织开展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核查认定。

二、切实加强新增、豁免、未再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监管

(一)新增类别危险废物

各生态环境所要加强摸排,动态更新辖区内产废单位名单,及时将涉及新增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纳网监管。同时,相关科室要根据新增类别危险废物产生情况,针对性规划部署利用处置设施,巩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平衡成果。

(二)豁免管理危险废物

各生态环境所要通过信息系统掌握辖区内纳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管理现状,核实是否符合豁免条件。对符合豁免条件的,要强化监管,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责任,严防出现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现象。

(三)未再列入名录废物

对未再列入《名录》(2021年版)的废物,以及《名录》中标注有“不包括”的废物,要督促各产废单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固废核查、鉴别等手段,明确废物属性,落实废物处置去向。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名录》修订实施初期,易引起危险废物管理混乱、转移处置受阻等问题。各生态环境所、相关科室务必高度重视,审批、固管及执法部门要共同研究、协调解决新出现的问题,确保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生态环境所、相关科室要切实加强《名录》的宣贯与培训,组织辖区内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名录》及其政策解读;组织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强化指导服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管执法。各生态环境所、相关科室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名录》要求,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核实转移处置去向,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行为。

附件:《名录》修订前后内容变化对照清单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2021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环乐〔2021〕38号 关于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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