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内容和出资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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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职工综合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结合《温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温总工发〔2019〕37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职工综合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乐政发〔2014〕47号)基础上,对《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和出资比例的通知》(乐政发〔2016〕8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的保障项目内容和出资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保障项目内容 将《通知》中明确的“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原则上参加住院、意外、大病综合保障项目(保费62元/人•年)。”调整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原则上参加住院、意外、大病综合保障项目(保费60元/人•年)。”住院、意外、大病综合保障项目不变,具体项目内容详见附件。 二、出资比例 将《通知》中明确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参保,所需资金,单位承担不超过50元/人•年,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列支;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调整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参保,所需资金全部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列支。” 请各参保单位联系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地址:市民活动中心A区一楼)做好相关业务办理(联系人:陈晨添、吴秀丹,联系电话:61886563、61886565)。 附件:温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一览表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温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一览表
详见《温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温总工发〔2019〕37号)。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印发 乐政发〔2021〕21号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内容和出资比例的通知(1).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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