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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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和提高我市公办幼儿园办学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温发改费〔2013〕250号)精神,在成本监审和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标准:省一级园750元/生•月,省二级园650元/生•月,省三级园390元/生•月,准办园350元/生•月。经济欠发达乡镇幼儿园可在相应等级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最高幅度不超过30%,由幼儿园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详见附件2)。 二、为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保教服务举办的托班,其保教费标准:省一级园800元/生•月,省二级园700元/生•月,省三级园440元/生•月,准办园400元/生•月。 三、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可根据家长的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其保教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幅度不超过20%。 四、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2014年学前教育资助省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教〔2014〕30号)精神,在经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凭幼儿低保证、残疾证或者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给予保教费资助,资助标准按照公办省三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执行。 五、伙食费、代管费、退费等其他收费事项参照温发改费〔2013〕25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上述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附件:1.乐清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2.乐清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浮动申报表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乐清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单位:元/生•月
附件2 乐清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浮动申报表
(注:此表一式四份,市教育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及幼儿园各存一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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