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5/2021-185004
  • 主题分类:
  • 应急安全消防-/安全
  • 文号:
  • 乐应急〔2021〕23号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14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70-2021-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社会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乐清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1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有效减少安全事故隐患存量,遏制安全事故隐患增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清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均有权通过来信、来访或拨打举报电话方式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50或者61525666,举报地址:乐清市伯乐东路888号A幢四楼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本办法仅适用实名举报。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行为。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应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

(二)举报事项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或未作依法处理的;

(三)举报事项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已被有关部门发现并依法处理的;

(三)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由相关文件明确被列入乐清市级挂牌督办的,奖励 5000 元;被列入温州市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1 万元;被列入浙江省级挂牌督办的,奖励 2 万元;被列入国家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 5 万元。

(二)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6 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生产经营单位在岗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上浮一定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具体事宜,遵照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受理时间最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后续举报人不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同时符合多个举报奖励条件的,按照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励,不对同个举报事项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在调查核实或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调查人员或案件承办人员填写《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申报举报奖励,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举报受理人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或者将奖金存至举报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审批过程中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提供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领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领取奖金;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举报人所得奖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支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核查人员、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奖励资金审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励、冒领奖励,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尚未领取或放弃领取的奖励的;

(三)捏造举报人或者指使、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的;

(四)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举报内容等,或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第十六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乐清市应急管理局、乐清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乐应急〔2021〕23号关于印发《乐清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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