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9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9号) |
申请人:金某清。 被申请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叶志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全国12315举报编号为1330382002020110578457438不予立案的答复,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单位申请行政复议,于2021年2月1日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9月2日,申请人在天猫平台“乐清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某旗舰店”购买枸杞。后因产品质量纠纷举报该商家,被申请人的回复属于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满,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未按要求全面调查核实、没有尽职履责,没有按相关规定履行答复义务,不立案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涉案枸杞没有宁夏枸杞的特征;2.网页标题宣传“特级”但实际达不到标准,属于欺诈行为;3.与枸杞直接接触的包装含刺激性气味且污渍较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产品农残、重金属、污染物等严重超标;5.商家未尽到按要求检查库存,清理变质及超过保质期的产品的义务,出厂未检验签发合格证;6.被申请人未调取举报人台账,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合格。综上,被申请人未对商家售卖的产品虚假宣传等行为和申请人在举报事项中提出的疑问作具体解释和处理决定,属未全面履责。二、被申请人已责令被举报人整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三、被申请人不立案的程序或不合法。对被申请人是否有全面、充分、公平、公正的调查核实取证,事实是否清楚,不立案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负责人决定不立案,申请人持怀疑态度。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全国12315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举报编号为1330382002020110578457438)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在处理申请人举报一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1.被举报方销售的枸杞确实来自宁夏中宁。2.被举报方宣传“特级”不能认定为虚假宣传。目前市场上对枸杞存在不同的等级分类,对不同等级描述不同且较为抽象,被举报方认为“果子大一点是特级,小一点是普通”进行分类合情理,不能认定为虚假宣传。3.枸杞属于农产品,不适用申请人提到的BG4806等相关标准。对于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另有规定,不适用申请人反复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内容。4.申请人对枸杞本身问题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发现的枸杞不存在“果体干瘪、小”、“坏果霉果多”,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同时,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与其他举报材料类似,为固定模板。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日,金某清在乐清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天猫店铺某旗舰店购买“某枸杞子宁夏特级150g正宗免洗纪构杞中宁苟杞茶男肾红黑干”的红枸杞(订单编号:1220949108319421805)。同年11月5日,金某清在12315平台举报涉案枸杞:1.包装未标识质量等级、生产者等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宁夏中宁枸杞”属地理标志产品,涉案枸杞有刺鼻味、果蒂无白点、手感黏糊,且霉果、坏果和无使用价值颗粒多,果体干瘪,茶汤味道怪异,被举报人冒用该地理标志,存在主观欺诈,且霉果、坏果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3.涉案商品达不到特级质量标准;4.与枸杞接触的包装含刺鼻气味且污渍较多,该包装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要求;5.未见标签标识免洗、消毒、除菌等执行标准和合格证明,直接免洗食用,危害健康;6.产品无原料产地证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检测报告、无毒无害等证明,枸杞是否含有农残超标等有毒有害物质未经检测暂时未知。要求被申请人寄送无毒无害、产地、登记、无污染物等证明材料。11月13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乐清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责令被举报者改正未标注生产者等内容的行为。11月18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一、被举报人天猫店铺内的产品名称为‘某枸杞子宁夏特级150g正宗免洗纪构杞中宁苟杞茶男肾红黑干’,并非“特级正宗免洗宁夏中宁枸杞”。被举报方向本局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物流信息,可以证明被举报方销售的枸杞确实产自宁夏中宁,产品中包含“中宁”两字并未违反相关规定。该产品仅在产品名称中包含“中宁”两字,在产品页面及商品包装上并未宣称是“宁夏中宁枸杞”地理标志产品,故该枸杞是否实质符合“宁夏中宁枸杞”地理标志产品无核查必要。二、对于商家包装未标识质量等级、生产者等信息,本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之规定责令商家改正。三、你反映的枸杞中坏果、霉果较多的情况,仅根据你提供的图片无法看出该事实,且你收货时间距离现在已有2个月,不排除因储存不当等原因影响枸杞质量的可能性。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销售的枸杞进行检查也未发现明显的霉果、坏果。四、你要求的向你寄送商家原料采购证明、检测报告、无毒无害证明、无污染物证明、等级证明、食品卫生证明、包装食品安全证明等相关证明之诉求,不属于本局举报回复之义务,本局不予寄送”。金某清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材料、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温州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枸杞的质量标准是消费者采购枸杞的重要影响因素。申请人举报称涉案枸杞果体干瘪、小、不匀称等,达不到特级质量标准。被举报人乐清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大一点的果子是特级,小一点是普通”,其销售的是大一点的果子,宣称特级并未虚假宣传。而我国现存有枸杞标准等级,特级枸杞需满足一定质量要求,被举报人宣传其枸杞系特级,应当符合相应客观标准。被申请人未核实涉案枸杞是否达到特级标准,径行采信被举报人的论述,认定被举报人枸杞分类理由合理,没有虚假宣传,属事实不清。且根据现有证据,被申请人仅对部分举报内容调查核实,没有对包装材料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处置,系未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全面调查。被申请人在未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全面核查的情况下,以违法事实不存在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举报编号:1330382002020110578457438)并责令被申请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