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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2021年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2021年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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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实施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51 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起草《2021年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意见征求稿),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至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7月7日至7月16日。 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局 0577-61889279。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1年7月6日 2021年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意见征求稿) 一、指导思想 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我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促进农业持续稳步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下达我市的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任务,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2021年全市推广应用省补商品有机肥目标任务4000吨(含2020年度余留450吨)、应用面积1万亩以上(有机肥料推广任务分配详见附件1),带动面上应用数量7500吨,应用面积2.5万亩以上。 三、推广应用要求 1、推广应用范围:本次推广的省补商品有机肥重点应用于我市有机替代、“沃土”、化肥减量增效等实施区域,不得用于水产养殖,不得用于石斛生产、林木经济作物。 2、推广应用对象:重点为从事农作物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特色种植村等规模化生产主体。本年度已享受垦造耕地培育及后续管护项目有机肥政策的,不再列为本次省补有机肥推广对象。 3、种植规模要求: 蔬菜、瓜果、番薯、蚕豆、马铃薯、油菜、毛芋、水果、茶叶等旱粮、经济作物,要求连片种植 20亩以上。 4、应用数量标准:省补商品有机肥亩均建议施用数量为 500公斤以上,具体施用数量根据作物生产实际而定。 四、有机肥要求 本次省补商品有机肥是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本省畜禽排泄物、秸秆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 ,氮磷钾、有机质及水分含量指标达到有机肥料(NY/T525-2021)农业行业标准。 五、供肥企业确定 1、企业要求:要求企业组织结构健全,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生产条件良好、年生产能力达到 6000 吨以上,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 2、企业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择优选取3家或以上有机肥生产企业供农户自主选择。 六、补助标准 给予符合本次省补商品有机肥应用的用户每吨 300 元的补贴,用户种植的每亩农田补贴有机肥数量不得超过 1 吨。 七、操作流程 1、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推广任务及农业生产实际将任务 指标分解到乡镇(街道)(详见附件1)。 2、有意向应用省补有机肥的农户, 向生产基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有机肥应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2)。乡镇(街道)对提出申请的农户进行核实后, 乡镇(街道)根据市里下达的推广任务指标和农户的种植面积,核定农户省补有机肥购买数量,申请表由乡镇(街道)保留存档。 3、经乡镇(街道)核定的农户,根据生产实际自行与企业联系有机肥调运。供肥企业送货到用户指定地点后,须通知辖区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拍照、填写供肥验收单(附件3),验收单由乡镇(街道)存档;原则上按每50吨采集一个样品的要求,由乡镇(街道)对各自调运到位的有机肥进行采样,做好留样封存。 4、10 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将辖区内所有用户的购肥申请表、供肥验收单和厂方出具的正式发票、农户汇款凭证、照片等资料进行整理,并做好辖区内年度肥料推广应用面积和数量的核实汇总,填写汇总表(附件4),在乡镇(街道)公示栏上公示一周(须留公示照片)。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表、验收单、汇总表、照片和厂方出具的送货材料、正式发票、农户汇款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统一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土壤肥料管理科复核、留档。 5、市农业农村局将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后,汇同样品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一起报送市财政局。财政根据审核情况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向农户下拨补贴资金。 八、责任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省补有机肥政策出台,开展有机肥施用技术指导;负责商品有机肥的随时随地抽检;及时跟踪调查省补有机肥施用效果,了解补贴对象的意见,解答农户疑问;负责对乡镇(街道)上报资料的复核,做好资料的存档。 2、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监管、落实到位等情况 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3、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省补推广应用有机肥政策宣传;负责辖区内农户购肥申请审核、肥料指标分解落实;负责对调运到位后省补有机肥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数量核定等)、采样、现场拍照等,填写供肥验收单;负责对本辖区内调运到位的商品有机肥进行抽检,原则上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负责辖区内省补有机肥施用面积、数量汇总和核对,填写汇总表,并对汇总表进行公示(留存公示照片);负责做好农户购肥申请表、验收单、汇总表、照片和厂方出具的送货材料、正式发票、农户汇款凭证等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户施用省补有机肥施用技术指导和施用效果跟踪、调查等。 4、供肥企业。供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保证原料来源,强化 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要根据农户的生产需要,确保肥料数量充足、质量保证,及时供货到位,并向农户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销售服务。要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开展的肥料现场取样、和验收 ,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的随机抽检。要认真做好肥料销售、调运台账、数量统计,提供销售发票。要严把肥料质量关,若肥料抽检不合格的,根据规定接受处罚;若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企业不得帮助用肥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补助资金,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供肥资格,上报省厅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补贴有机肥供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用肥农户。要如实填写购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供乡镇(街道)审核。认真配合乡镇(街道)做好肥料调运到位的验收工作,填写供肥验收单。根据作物生产实际和乡镇(街道)、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做到科学、合理施肥。做到诚实守信,不得有虚开发票、虚报面积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严禁将享受财政补贴的商品有机肥作为指标买卖、用作它途和外流,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当年及往后农业补助资格,同时取消三年内其所有农业项目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相关说明 1、申请表:由农户填写,须经乡镇(街道)相关人员签字、单位盖章。 2、验收单:由供货企业和乡镇(街道)相关人员签字、单位盖章。 3、汇总表:由乡镇(街道)将本辖区的购肥情况进行汇总,并须公示。 4、照片:验收照片应体现农户头像、肥料包装和数量、现场环境背景等信息;公示所留存照片应分别包括村名称、申请表和乡镇(街道)名称、审核表和环境背景等。 5、送货材料:是指供货提供的须经农户和乡镇确认的肥料签单及出货单、照片等。 6、正式发票:报销时,供货企业开给农户的正式发票。 7、各乡镇的省补有机肥料应用指标可以根据实际供需情况进行面上调剂。 联系人:吴鲁洁,市农业农村局土壤肥料管理科 联系电话:61889279 附件:1、2021年乐清市省补有机肥料推广应用指标分配表 2、2021年乐清市省补有机肥购肥申请表 3、 供肥验收单 4、 乡镇(街道)2021年省补有机肥推广应用汇总表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1年7月6日
附件1 2021年乐清市省补有机肥料推广应用指标分配表
附件2 2021年乐清市省补有机肥购肥申请表
附件3 供 肥 验 收 单 供 方: 购 方: 为确保我市省补有机肥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特设此供肥验收单。 1、本批次供肥品种 ,数量 吨。 2、有机肥送达时间: 。 3、有机肥送达地点: 。 4、乡镇(街道)验收人员签字: 。 本供肥验收单由供肥企业提供,一式三份,验收单位及供购双方各执一份,请妥善保管,以作项目验收和资金补助之依据。 供 方: (盖章) 购 方: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乡镇(街道)2021年省补有机肥推广应用汇总表
注:本汇总表公示 天,从 月 日至 月 日,凡对上表内容有异议的,欢迎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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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调查结果:
http://www.yueqing.gov.cn/art/2021/7/19/art_1683457_59165526.html
征集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1-07-07 15:47:47 | 截止日期: 2021-07-16 15:47: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