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乐清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乐清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8-13浏览次数: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作者:字体:[ ]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文件精神,结合乐清实际,我局初拟《乐清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送审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修订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21年8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发送至:563539591@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乐清市宁康西路400号交通运输局A101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13日


乐清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原则上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的要求,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监管、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群众参与、因地制宜、科学养护、有路必养、管养并重、保障畅通”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市、乡镇(街道)两级政府管养为主,村配合的体制。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和机制,将乡镇(街道)级政府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主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确保库内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完善农村公路路长制。

(二)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履行县乡道路政管理和村道路政处罚职责。

(三)编制、修订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编制、审核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负责将新建农村公路纳入相应的养护管理范围。

(四)监督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情况; 制定完善农村公路考核办法,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委编办、人力社保、住建、水利、审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供电、广电、电信等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交通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报本辖区内乡、村道养护与管理年度建议性计划,制定乡、村道养护与管理制度; 做好乡、村道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负责乡、村道养护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管理。
   (二)组织建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协管机制,协助做好县乡道路政管理工作。
   (三)具体履行村道路政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村道公路畅通,负责村道涉路施工活动及两侧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成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机构,落实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交通管理员。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制定农村公路爱路护路村规民约,积极发动群众参与路域整治等爱路护路行动,落实村级护路员配合,做好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应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市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应当纳入年度综合交通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实施考核;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路况检测评定工作,各属地政府配合,原则上每个五年规划时间内所有数据库内村道至少检测一遍,县乡公路至少检测两遍,检测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年度养护经费进行切块并配合财政部门下达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年度预算,并共同监管资金支出事宜。

(三)市交通运输局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工作,逐步建立农村公路市场化分类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及工程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路面大中修、临水临崖安全设施、危险边坡处治、桥隧维修改造以及水毁修复等养护专项工程)年度建议计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及项目储备制度。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谋划、监督与实施工作,原则上年度实施里程不得低于列养县道总里程的6%,年度实施计划经报请市政府同意,资金落实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计划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设计审查、预算批复及县道的交(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村道公路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交通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养护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养护工程(包括路面大中修、临水临崖安全设施、危险边坡处治、桥隧维修改造以及水毁修复等养护专项工程)的实施工作,年度实施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同意,资金落实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计划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应急抢修机制。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浙江省公路条例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划定,经市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实现田路分家、宅路分家。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10米;
  (二)乡道不少于5米;

(三)村道不少于3米,但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可以少于3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县乡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等路政管理区域的路政巡查和执法检查,依法及时制止、纠正和查处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道的路政管理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规范、齐全,符合国家标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乡道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并加强对村道标志标线设置的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村道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并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宣传和检查等工作,负责县道的安全管理。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村道的安全管理,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置施工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管理到位;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资金由上级补助经费、市财政专项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村自筹资金组成。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支出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管理机构运行和人员经费根据要求应当纳入公用经费支出。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审计实行分级负责、逐级监督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养护工程、安全保障(应急抢险、隐患治理等)、日常养护与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市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为:县道公路年公里不少于 15000 元,乡道公路年公里不少于 7500 元,村道年公里不少于 4500 元。 

第二十九条 县乡道大中修工程资金,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资金除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资金投入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技术标准的提高、交通量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及劳动力价格和养护成本的提高,原则上5年内至少调整一次。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公路的小修、保洁等。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查考核结果,县道日常养护资金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使用,乡、村道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水毁抢修工程(包括应急抢险和灾后恢复)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街道)管的原则组织实施,资金由市财政保障。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对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成责任目标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原《乐清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乐政发〔2009〕83号)自行废止。


征集调查结果:

http://www.yueqing.gov.cn/art/2021/8/25/art_1683457_59169175.html

征集部门: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1-08-13 15:10:15 截止日期: 2021-08-24 1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