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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1年早籼稻谷收购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9 16 : 34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有关乡镇、街道,粮食收购单位:

为做好今年我市的早稻收购工作,根据《浙江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公布我省202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112号)和《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浙粮〔2021〕25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21年早稻收购工作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落实收购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地方储备轮换实际需求和温州市域粮食余缺调剂,综合考虑本市早稻播种面积的实际情况,确定2021年早稻订单收购计划基准数21000吨,原则上调整幅度控制在5%以内,收购的2021年本地新产早稻谷全部纳入市政府调控粮食管理。

为切实保障我市种粮农民利益,结合相关部门的前期调查摸底和分析预判,综合考虑今年早稻种植面积增加和早稻单产高于预期数等因素,若出现全市农户送售粮食总量明显高于收购计划数将另行发文调整早稻收购计划数。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所需资金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清市支行申请贷款解决,所发生的利息费用、销售价差由市财政局按实际情况全额补贴。国有收储企业设立的各收购点(库)按照早稻收购计划数,原则上确定8月25日前完成收购任务。

严格执行早稻最低价收购政策和早稻订单全覆盖政策,订单内属地方储备粮轮换的早籼稻谷每100斤(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125元,订单奖励标准为每100斤30元,订单奖励政策的资金按规定流程通过相关部门审核,采用“一折通”直接发放到售粮农户银行卡上。

若出现种粮农户送售的早籼稻谷超出已签订单数,由农户向田亩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核实证明并经市农业农村局复核确定,与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补签新的订单合同,按收购价加订单奖励收购,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牢牢守住不发生农民“卖粮难”的底线。

二、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食储备管理规定和要求。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收购过程中,要规范扦样、准确检验、公平定等(见附件1),严禁压级压价、坑害农民。一是严格按《基层粮食收购站质检设备配置指导目录》(温粮发〔2018〕25号)要求,每个粮食收购库点必须配齐检验仪器和专职检验人员;二是严格执行“一车一检”制度,按照规定对每一批粮食进行质量扦样与检验,如实填写收购质量检验单(见附件2),作为收购作价依据列档备查;三是严格按照我省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关口前移和超标处置工作要求,早稻收购前务必完成早稻田间监测(含延伸监测)扦样与检验,切实有效指导早稻收购工作;层层落实工作责任,防微杜渐,将收购粮食质量风险降到最低。

三、优化收购服务,切实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强化为农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持续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市发改局将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开展市场化收购,按照《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及收购报告事项办事指南》(浙粮发〔2021〕35号),规范粮食收购备案管理。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合理布设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要围绕“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四上墙五公开”。继续开展“五好一满意”为农优质服务活动,中心库和乐清湾库继续推广“一站式”机械化收购服务,减轻粮农负担,提高收购工作效率。相关收购库点必要时要早开门晚收秤,延长收购时间,确保随到随收。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指导现场工作人员、外包作业人员和售粮农户做好必要防护,通过预约收购等形式,尽量减少收购现场人员聚集、排长队,做到疫情防控和粮食收购两不误。要全面落实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一规定两守则”规定,坚决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粮食收购秩序。

按照《2021年浙江省夏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浙粮发〔2021〕32号)要求,切实履行收购监管职责,持续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方式,充分发挥“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特别是要结合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一是加强粮食收储企业监督指导。督促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质价政策,“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和“一规定两守则”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主体责任。加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规宣贯,张贴海报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二是加强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发改、财政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联合执法检查,实现辖区内收购企业和粮食流通重要环节结点监督检查全覆盖。要加强粮食烘干、加工场所的监管力度,重点管控粮食质量,严肃查处“以陈顶新”“新陈掺混”“转圈粮”等套取粮食价差、财政补贴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附件:1.2021年早稻收购质价表

2.乐清市粮库粮食收购质量检验单(参考样式)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清市支行

2021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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