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 中共乐清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乐清市文化礼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0/2021-186115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综合类
  • 文号:
  • 乐财行〔2021〕238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0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12-2021-0006

各乡镇(街道)、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文化礼堂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制定的《乐清市文化礼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中共乐清市委宣传部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文化礼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基础,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推进农村文化礼堂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2号)、《浙江省农村文化礼堂星级管理办法(试行)》(浙宣〔2017〕46号)、《关于推进全市农村文化礼堂长效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委办发〔2017〕3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的通知》(乐委办发〔2018〕8号)精神,结合我市文化礼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清市文化礼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文化礼堂建设、改造提升、运行维护等,推进文化礼堂工作开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围绕文化礼堂工作,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委宣传部应对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党委宣传、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市委宣传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明确分配权重及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农村文化礼堂建设补助:对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文化礼堂的补助。

(二)文化礼堂改造提升补助:对原有文化礼堂进行进一步改造提升并通过验收的文化礼堂的补助。

(三)文化礼堂运行维护补助:对运行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且按规定正常开展各项活动的文化礼堂的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分为文化礼堂建设、文化礼堂改造提升、文化礼堂运行维护三大类。

(一)文化礼堂建设补助:根据文化补堂验收标准,对验收合格的新建文化礼堂分为“精品、优秀、达标”三档进行分档补助。其中,其中精品类要达到10%以上,优秀类要达到20%以上,精品类补助25万元/家、优秀类补助15万元/家、达标类补助10万元/家。

(二)文化礼堂改造提升补助:每年按计划改造不超过15家。根据文化礼堂改造提升验收结果和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经验收合格后按“优秀、精品、精品再优化”三类进行补助。

1.由达标类改造升级为优秀的,给予改造提升总投入40%的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由达标(优秀)类改造升级为精品的,给予改造提升总投入40%的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原精品类再进行优化升级的,给予改造提升总投入40%的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文化礼堂运行维护补助:全市文化礼堂年度运维经费预算总额按照每家2万元/年标准控制安排。根据文化礼堂全年运维情况,参考《浙江省农村文化礼堂星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和乐清文化礼堂队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分档。其中,五星占比不超过10%、四星及以上占比不超过25%、三星及以上占比不超过60%、二星占比30%、一星占比10%。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分别给予五星5万元、四星3万元、三星2万元、二星1万元、一星0.5万元补助。

在年度运维预算总额内,每年可统筹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市委宣传部全市性文化礼堂运维项目及重大活动开展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一)文化礼堂建设:每年3月份前,各村(社区)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核准后,进入建设工作。并于当年度提出验收申请,市委宣传部受理后七日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实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文化礼堂,市委宣传部提出补助资金的初审意见并提交市农村文化礼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经费。

(二)文化礼堂改造提升:每年3月份前,各文化礼堂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核准后,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并于当年度提出验收申请,市委宣传部受理后七日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实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文化礼堂,市委宣传部提出补助资金的初审意见并提交市农村文化礼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经费。

(三)文化礼堂运行维护:考核时间为当年度1月1日到12月30日,根据活动开展、礼堂维护、队伍建设、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星级排名,并由市委宣传部提出补助资金的初审意见并提交市农村文化礼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经费。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  市委宣传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和调整因素。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给予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的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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