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温环乐查〔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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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乐清市华南鑫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5 公司地址:乐清市蒲岐镇华一村 法定代表人:叶** 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3****************5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 位于乐清市蒲岐镇华一村,从事石子、机制砂生产,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 原有的三格沉淀池闲置,生产废水排入你(单位)东北的一个简易沉淀池,经该沉淀池沉淀后排入你(单位)西北的华屿河。你(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生产电源(配电柜)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6月2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乐清市华南鑫矿业有限公司的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