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延期通知书(温环乐查延〔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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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乐清市华南鑫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5 公司地址:乐清市蒲岐镇华一村 法定代表人:叶** 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3****************5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依法对你(单位)擅自私设排放口(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查封决定书(温环乐查〔2021〕1号),因案件情况复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依法决定延长查封期限(延长时间从2021年7月3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