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依法行政 > 行政强制
  • 成文日期: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延期通知书(温环乐查延〔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 08- 26 16 : 28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乐清市华南鑫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5

公司地址:乐清市蒲岐镇华一村

法定代表人:叶**  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3****************5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依法对你(单位)擅自私设排放口(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查封决定书(温环乐查〔2021〕1号),因案件情况复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依法决定延长查封期限(延长时间从2021年7月3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日

温环乐查延〔2021〕1号.pdf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