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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决定书(温环乐解查〔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 08- 26 16 : 32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乐清市华南鑫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ARYQ485

公司地址:乐清市蒲岐镇华一村

法定代表人:叶传新  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33032319*******715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依法对你(单位)私设排放口(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查封决定书(温环乐查〔2021〕1号),对你(单位)的生产电源(配电柜)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60日(时间从2021年6月2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延长时间从2021年7月3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乐清市华南鑫矿业有限公司的厂区内。因查封期限已经届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于2021年8月1日解除查封。

附:《解除查封清单》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30日

温环乐解查〔202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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