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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温环乐查(扣)〔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 09- 02 09 : 43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乐清市万引水族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82569395967R

法定代表人:干世朋

地址:乐清市柳市镇峡门村峡门路57号

我局于2021年6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当事人电解槽正在运行,未建有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现场未在排水但车间地面及东首雨水沟中均有废水排放痕迹,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和第十五条第(三)项“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电解车间生产设备电源进行查封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6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乐清市柳市镇峡门村峡门路57号,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4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温环乐查(扣)〔202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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