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0/2021-190333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文号:
  • 乐财农〔2021〕296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26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12-2021-0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修订了《乐清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以下简称“农家乐”)的快速发展,提高农家乐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特设立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家乐资金”),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家乐规范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131号 )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精品村、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特色点、精品点、星级经营户(点)的项目创建、配套设施建设和星级晋升奖励等。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一)上级财政补助的相关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农家乐发展专项资金分为以奖代补、精品项目补助和宣传推荐。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精品村、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特色点、精品点、星级晋升等的补助。其中星级晋升补助,一、二星级经营户(点)由本市评定,一星级经营户(点)补助0.5万元,二星级经营户(点)补助1万元;三、四、五星级经营户(点)由温州市、省级评定,三、四、五星级经营户(点)补助分别为2万元、3万元、5万元,同年晋级补助不超过最高级别星级。

(二)精品项目补助。由乡镇、街道组织推荐申请,项目建设投入必须在20万元以上,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初审后予以立项,经验收合格后,每家经营户(点)按核定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家。涉及安全生产和环保处理设施的项目,根据需要优先安排。

(三)宣传推荐资金。用于农家乐休闲旅游的宣传、展示、推介和展销。农家乐宣传资金使用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全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品牌宣传的具体方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要加强对农家乐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六条  乡镇、街道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第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对农家乐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除如数追回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的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印发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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