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

乐清市公安局 乐清市教育局关于开展非专用校车和非法学生接送车交通安全 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8   来源:校园安全科

交警大队, 各学区、 中小学( 幼儿园) :

今年 9 月份以来, 全国部分地区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呈多发态势。 9 月 4 日, 黑龙江省勃利县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挂车与一台四轮拖拉机相撞, 造成 15 死 1 伤;9 月 5 日, 安徽省太湖县一辆皮卡车翻车坠入山崖, 造成12 死 2 伤; 9 月 6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滕县发生一名幼儿园幼儿被遗忘在接送车上导致死亡的事故。 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 9 月份正值开学季, 加强涉校车辆安全管理、 维护涉校车辆安全通行和中小学生、 幼儿人身安全至关重要。根据温州市安全生产“ 百日攻坚” 暨“ 8+3” 重点领域“遏重大” 专项整治工作意见, 以及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 ( 乐政办发明电[2021]25 号)要求, 为及时做好非专用校车和非法学生接送车隐患“清零”工作, 严格防范涉校和非法学生接送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现决定开展非专用校车和非法学生接送车交通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通知如下:

一、 迅速开展非专用校车和非法学生接送车隐患排查。

交警辖区中队要会同教育局各学区及学校, 立即开展一次“ 地毯式” 排查, 逐校、 逐车、 逐人登记造册、 不留死角。 对辖区学校进行视频巡查和实地走访, 向周边群众了解以及上下学时段突击检查等方式对是否存在非专用校车和非法学生接送车进行明查暗访, 特别针对辖区偏远山区、 农村日常监管不足的学校, 以及新居民子女学校、 曾因存在非法接送车被查处过的学校等, 要重点深入仔细排查。 各学校要加强涉校车辆安全管理, 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坚决杜绝使用报废、 拼改装、 未检验等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 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接送车驶出校门、 驶入路面。 交警辖区中队和教育局各学区、学校要及时将排查情况表( 详见附件 1) 于 9 月 30 日前上报, 交警辖区中队上报交警机动中队邮箱( 联系人: 章良东 676032) ; 各学校将排查情况上报学区, 学区汇总后上报教育局校园安全科, 市属学校及高中直接上报( 联系人:林陈杰 13868760130) 。

二、 全面整治清理非专用校车和非法学生接送车。

各辖区要坚持源头排查与路面检查相结合, 对非专用校车和非法学生接送车辆开展全面整治清理。 根据乐清市安全生产“ 8+3” 重点领域“ 遏重大” 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学校要在 2021 年 11 月底前彻底淘汰非专用校车, 对未取得校车标牌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的, 一律予以取缔; 不得使用非专用校车接送学生、 幼儿, 不得雇用个人所用非营运大中型客车从事接送学生赴考、 郊游等活动; 交警辖区中队和学校要加强上学、 放学时段检查, 劝阻制止并打击处理三、 四轮电动车、 低速货车、 三轮汽车、 拖拉机等车辆违规接送学生, 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三、 集中打击非专用校车和非法学生接送车违法行为。

交警机动中队、 科技中队及辖区中队要收集掌握各学校监控点位, 加强涉校车辆视频巡查和信息研判分析, 辖区中队要在学生集中放学、 返校的时间、 路线, 调整警力部署, 增设临时执勤点, 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力度, 严查非专用校车和非法学生接送车, 并按“ 五个一律” 进行严格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员超速的, 要严格按照《 刑法修正案( 九) 》 的规定, 一律以危险驾驶罪依法立案侦查、 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 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从事非法接送学生的, 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对低速货车、 三轮汽车、 拖拉机、 三四轮电动车等非客运车辆及非营运、 营转非、 租赁等客车非法接送学生的, 一律暂扣并顶格处罚; 对使用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一律收缴、 强制报废, 并依法处罚; 对非营运车辆从事接送学生营运活动的, 一律固定证据移交交通运输部门以非法营运进行处罚。 交警辖区中队要积极对接辖区乡镇( 街道) , 切实发挥好“ 两站两员” 的作用, 及时劝阻、 纠正、 举报“ 黑校车” 、 非客运、 非营运车辆违法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 交警辖区中队将集中整治成效及时报送交警机动中队, 交警大队汇总后要及时通报教育局校园安全科。

四、 深入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交警辖区中队要会同教育局各学区对各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通报涉校车辆典型交通违法和事故案例, 宣传交通安全出行常识, 教育学生不乘坐非专用校车、非法学生接送车和有交通安全隐患的车辆, 家长不雇用无资质的车辆和驾驶人接送学生。 学校要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 认真开展事故逃生和应急处置演练, 不断提高校车驾驶人员、 随车照管人员和乘车学生的安全意识、 自救自护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学校发现非法学生接送车辆的, 及时上报各学区或教育局校园安全科, 也可直接向交警大队 122 指挥中心举报( 举报电话 62591122) 。

五、 加强专用校车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拥有专用校车的学校要全面清查所有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专职驾驶人年审、 违法处理、 事故责任等情况, 做到隐患及时“ 清零” , 严禁聘用不合格驾驶人驾驶校车。 交警大队对逾期未检验的专用校车上路或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校车不按审核路线行驶及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等违法行为, 一律依法顶格处理, 并通报教育局和交通运输局。

六、 健全完善非专用校车和非法学生接送车联合整治机制。

交警辖区中队要会同教育局各学区及学校常态排查辖区内非专用校车和非法学生接送车, 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打击, 并确定专人负责汇总情况, 建立工作台账, 每月月底前( 假期除外) , 交警辖区中队和各学区及学校要将排查登记表经领导签字背书后分别上报, 交警辖区中队同时上报打击情况; 交警机动中队要汇总近年来打击处理的非专用校车和非法学生接送车, 以及驾驶人信息, 建立数据库, 定期通过监控平台分析车辆轨迹、 乘载状况, 对发现非法接送学生、 幼儿的行为, 组织布控打击。 要建立交警辖区中队和教育局各学区、 交警大队和教育局校园安全科两级层面的会商机制, 每月定期会商、 通报涉及学校交通安全问题, 研究整治措施, 联合开展整治工作, 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乐清市公安局 乐清市教育局                

2021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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