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起动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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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乐清市内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交流1000V或直流1500V的控制电动机起动的电器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 GB/T 14048.4-2020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4-1部分: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含电动机保护器) GB/T 14048.4-2010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4-1部分: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含电动机保护器)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 (一)抽样方法 1.现场抽样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样,购买检样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样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二)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起动器产品,抽样数量按下表执行: 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14048.4-2020、GB/T 14048.4-2010的起动器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抽样数量为本实施细则全项目所需样本量。如监督抽查任务为部分项目,按任务文件规定执行。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现场抽样时,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提供产品的额定工作电压、约定发热电流、额定绝缘电压、额定控制电源电压(Us)、使用类别、电流性质和额定频率、线圈绝缘等级、外壳防护等级、辅助触头约定发热电流值(如有)等技术参数,并在抽样单中注明签章确认。 4.样品的运输、搬运应避免过度的冲击和振动,严禁丢、摔等行为。 四、检验项目 表1 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14048.4-2020的起动器
表2 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14048.4-2010的起动器
注1:使用同一台样品试验时,如出现试验不合格且样品损坏,终止该样品的后续检验项目的检验。 注2:主电路按8.2.2.5a),线圈和电磁铁的绕组按8.2.2.7.1进行,辅助电路只带常闭触头时,在常闭触头上验证温升,否则,只在常开触头上验证温升。 表3 标志(GB/T 14048.4-2020产品)
表4 标志(GB/T 14048.4-2010产品)
五、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含国家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1.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3.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但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六、异议处理原则 原样复检时,如果原样情况不满足复检要求的,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告知原样不满足的情况说明。 七、附加说明 1.主编单位:浙江省高低压电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联系人:张立;联系电话:0577-62756853。 2.本实施细则由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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