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全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长效机制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教师权益和待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办发〔2018〕8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保障工作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强国先强教,强教先强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切实维护义务教育教师合法权益,承担起全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责任,让广大教师在岗位上有幸福感、事业上有成就感、社会上有荣誉感,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让教师安心从教、舒心乐教、静心施教,让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 二、强化举措,全面保障教师工资待遇 (一)优先保障教师待遇。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优先满足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完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长效机制,把改善与提高教师待遇作为财政投入的战略举措,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解决教师待遇所需经费支出,切实维护教师权益权利,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落实。 (二)严格落实教师待遇。严格落实教师各项工资待遇有关政策,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建立工资动态调整机制。教师各项工资待遇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与公务员同标准、同待遇。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同步预算、同步调整、同步落实,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全市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三)提高乡村教师待遇。逐步完善乡村教师政策保障,提高乡村教师相关补贴标准,落实乡村教师工作津贴政策,实施城乡均衡、同步发展,不断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扎根基层教书育人。 三、健全制度,有力激发教师队伍活力 (一)建立全市工资收入水平监测制度。建立工资收入水平监测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工资收入水平统计比较,使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收入增长幅度同步或高于公务员收入增长幅度。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必须按政策、按要求落实,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健全工资收入水平动态调整制度。坚持全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调整与公务员工资收入调整同步进行的原则。强化责任,加强统筹,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要形成合力,实现标准统一到位,经费足额预算到位,执行发放到位。核定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1.严格落实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时调整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标准。 2.切实保障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标准。核定公务员奖励性补贴发放标准时,同时间、同幅度考虑义务教育教师奖励性补贴,坚持同步增加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3.积极稳妥实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制度。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各义务教育学校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指导。绩效工资与教职工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结合,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时,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根据学校实际,动态调整学校岗位设置总量,及时办理教师职级晋升,全面落实待遇。 (三)建立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会商机制。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定期开展工资待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与反馈。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专项督导,运用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比对信息,及时提出调整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意见建议。市财政局要将教师工资待遇作为财政民生投入的重中之重,千方百计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要精准把握工资待遇的政策、口径和标准,加强有效分配管理。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