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乐清市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0/2022-218002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文号:
  • 乐财行〔2022〕240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12-2022-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乐清市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乐清市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乐清市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以下简称科普)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温州市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项目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促进乐清市科学技术普及、科技社团(学会、商协会、智库、联合体、协同创新联盟等)学术发展、企业创业创新和智力引进等工作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科普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乐清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乐清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科普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科普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市科协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科协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市级科普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完善项目管理流程;会同财政局开展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科普项目资金支持对象包括乐清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媒体及出版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其他具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科普项目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围绕提升“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公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能力,加强职能定位,根据乐清市科普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确定。

(一)服务科技创新

1.人才培养。通过育才工程等多种方式举荐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2.学术交流。包括搭建不同形式、不同层次学术交流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期刊发展。

3.科技与智库服务。包括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开展技术推广、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引进、项目合作等活动和科技中介服务。围绕我市中心工作和重大发展战略,开展科学论证和课题研究,提供对策建议和决策咨询服务。

4.能力提升。包括支持学会开展品牌学会的创建及提高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提供形式多样的社会化服务。

5.院士(专家、博士)工作站建设。包括支持院士(专家、 博士)工作站建设、院士之家和院士康养基地建设、开展院士行业科技战略咨询等项目。

(二)科学素质提升

1.重点人群素质提升。包括开展各类重点人群科普专项行动和活动。

2.科普教育和科普活动。包括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振兴乡村和促进共同富裕的各类科普活动。

3.科学文化产出与传播。包括支持开展科普理论研究、科普资源创作、提高科普公益服务能力建设和开展科学文化传播等专项活动。

4.科普信息化建设。包括支持开展“科普中国”等科普信息化应用推广、科普数字化建设和推广。

5.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支持和鼓励各类科普设施和专项科普场馆建设。

(三)国家、省、温州市、乐清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内容

第七条 科普项目资金的使用标准如下:

(一)科普单位和个人奖补标准

1.对入选全国、省、温州市级的科普示范(先进)单位(含科普惠农单位)、教育基地、示范基地等单位,可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对入选乐清市级的,可给予1万元补助。

2.对年度工作成绩突出,为科协事业贡献较大的市级学会(商协会)可给予1-2万元补助,企业科协可给予1-5万元补助。

3.对年度评审优秀的市级以上科普科技工作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单位1-3万元补助、个人0.1-1万元补助。

4.对开展农函大培训的单位,按办班规模大小每次予以0.5-2万元的补助。

5.对市级科技工作者参加国际学术论坛、著书立说可给予1-3万元补助。

6.科技工作者建言献策获市领导采纳批示的,可给予0.1-0.5万元的奖励。

(二)科普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1.学术交流、能力提升项目,一般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重点学术项目根据较大影响力和重点学科情况补助10-50万元。

2.科技和智库服务项目,一般项目不超过10万元,涉及与学会、高校或高层次人才合作开展的创新类重点项目不超过35万元。

3.院士(专家、博士)工作站建设项目,对新建的院士之家、院士康养基地建设根据规模每项给予一次性补助20-35万元;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博士创新站,分别给予10万元、7.5万元、5万元建站补助。对评定为温州市级年度优秀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博士创新站,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经批准建立的全国学会服务站、省级学会服务站、全国学会企业联合体、省级学会企业联合体,分别给予35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经费补助到建站主体。

4.科学素质提升项目,一般项目不超过10万元,宣传影响力较大、绩效显著,能在全市范围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或涉及多部门共同组织参与的科普专项活动项目等重点项目根据项目情况补助10-20万元。

以上未明确的补助金额,将根据项目实施规模、预期绩效、所需投入等综合因素,经市科协审核通过并报市财政局同意后确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市科协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申报内容、流程做出具体规定。鼓励相关单位、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科学素质提升及科技创新等服务项目。

第九条 申报科普项目资金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对其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市科协对申报项目的信用、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及评审,并及时将分配结果报市财政局审定。市科协对项目申报、评审、结果、验收全过程实施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科普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按照要求向市科协报送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配合市科协做好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协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决算编报、项目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三条 科普项目资金纳入市科协年度部门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全市单位或个人的科普项目。市科协是科普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按照预算下达内容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 科普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及上级临时性工作任务等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科协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事由、依据及调整金额,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批准后办理预算调整。

第十五条 市科协科普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协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科普项目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机制。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调整、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协依据职责分工,加强科普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科普项目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违规使用科普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

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科普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乐清市科学普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乐财行〔2014〕293号)、《关于调整〈乐清市科学普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乐科协〔2018〕28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印发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乐清市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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