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乐罚〔20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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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鸿展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8Y9N0K,法定代表人赵家其,住所乐清市乐清湾港区海洋新兴产业园10号地块。 乐清市鸿展食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2 年6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乐清市鸿展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9月创办,位于乐清市乐清湾港区海洋新兴产业园10号地块,主要从事凉皮、面筋加工生产,已取得温环乐改备〔2020〕2194号现状环评审批文件,且完成了自主整改验收。 2022年6月28日对你公司执法检查,现场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标准排放口采水样一瓶,经分析显示,排放废水氨氮值为42.2mg/L,超过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标准限值35mg/L),属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排水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纳管情况; 2. 2022年6月2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和敏感点情况; 3.2022年6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规模、生产设备、场地布局和现场采样情况; 4.2022年7月5日和7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排放的氨氮值超过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标准限值35mg/L),属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的情况; 6.2022年7月5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乐责改〔2022〕37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7月6日已对你公司直接送达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签收; 7. 2022年7月5日乐环监(2022)水字第168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告知书、采样交接单及送达回执等各1 份,证明你公司排放废水超标、确认并签收; 8.温环乐改备〔2020〕2194号文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各1 份,表明该项目已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且通过自主验收;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 2022年8月8日乐环监(2022)水字第198号监测报告1 份,证明你公司排放废水已达标排放。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我局已于2022年7月6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乐责改〔2022〕37号),责令你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9月1日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乐罚告〔2022〕5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及期限,于2022年9月6日直接送达到你公司。 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主动放弃权利。 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收件回执1份。 你公司属首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开展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能达标排放,具有从轻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况,应予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整改情况,经集体讨论,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乐清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七队开具乐清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电子)后,罚款缴至乐清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