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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4/2022-21810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乐罚〔2022〕83号

发布日期: 2022- 10- 12 17 : 03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江天驰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04396226D,法定代表人高铮,住所乐清市柳市镇峡门工业区。

浙江天驰电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2 年6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浙江天驰电子有限公司于1998年10月在乐清市柳市镇峡门工业区创办,已依法取得温环建〔2005〕071号环评审批文件并完成验收,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生产加工。2022年6月27日执法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但其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内紫外灯管全部损坏,活性炭失效未更换,涉嫌违法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另外,你公司于2021年7月已被我局行政处罚两次(温环乐罚〔2021〕46号和温环乐罚〔2021〕48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及特别授权;

2. 2022年6月27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和敏感点情况;

3. 2022年6月27日和7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和现场照片共11张,证明你公司生产规模、生产设备、场地布局、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情况;

4. 2022年7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内紫外灯管全部损坏,活性炭失效未更换,违法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的情况;

6. 温环建〔2005〕071号审批文件、验收文件主要章节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依法通过审批及完成“三同时”验收;

7. 物质安全资料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原料为VOCs质量占比大于10%的含VOCs产品;

8. 温环乐罚〔2021〕46号和温环乐罚〔202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在2021年被我局行政处罚两次;

9.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共5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在2022年7月14日前已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9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乐罚告〔2022〕8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及期限。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5日直接送达到你公司并签收。

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主动放弃权利。

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送达回证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持续时间、违法行为的次数等裁量因素,经集体讨论,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伍万玖仟陆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乐清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一队开具乐清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电子)后,罚款缴至乐清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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