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乐清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2-21819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0-11
  • 有效性:
  • 有效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目的

在新一轮房地产市场调整中,全国20多个城市推行了“房票安置”政策,且温州市四个区、瑞安、龙港、永嘉等地方均出台或公布了相关的房票安置政策。为了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和人居品质,避免过多的安置房建设,拉低城市品味,也为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销售,出台房票安置政策既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方式的多样化需求,又拓宽了房屋征收和补偿渠道。文件部分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0〕24号),结合我市实际出台,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房票安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使用期限

(一)定义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统筹定向商品房的房屋征收安置行为,是以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为基础衍生的一种安置方式。

(二)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房屋征收补偿可选择房票安置。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涉及住宅用房房屋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执行。

(三)使用期限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房票使用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相关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出票之日为被征收人房屋实际腾空交付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

非因房票使用人原因导致房票有效期届满时统筹定向商品房尚无法提供购买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公告延长房票有效期。

三、政策内容具体解读

本政策主要包含房票安置工作的5项内容,分别对安置房源、房票价值、房票使用、房票管理、优待政策等方面给与政策支持。具体解读如下:

(一)问:房票可购买哪些安置房源?

答:供房票购买的房源类型有政府商定商品房和统筹定向商品房两种类型。安置房源类型具体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被征收人可在提供的房源类型中选择。

1、政府商定商品房。指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房票购房协议,明确接受房票购房的项目和优惠幅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以房票结算的位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或不动产权利已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2、统筹定向商品房。是指因征收片区确需部分回迁房源的,根据统筹安排在经营性土地出让中建设或回购的定向定价的商品房。

(二)问:房票购房有什么政策性奖励?

答:被征收人在按期签约、按期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前提下,选择房票安置方式时给予奖励。其中: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给予房票权益金额25%以内的奖励;购买统筹定向商品房的,给予房票权益金额10%以内的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临时安置费与搬迁费不计入房票权益金额。

(三)问:房票未使用部分如何兑现?

答:房票使用人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或到期后票面金额仍有剩余的,在房票到期后,可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按规定计算的货币化安置权益。货币化安置权益包括货币金额和房票利息两部分。分以下几种情况:

1、未使用房票购房

房票使用人未使用房票购房的,可在房票到期后予以兑换房票权益金额和房票利息,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不予以兑换。

2、已购房但房票权益金额未使用完毕

已购房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价未达到房票权益金额85%的,可予以兑换剩余房票权益金额、相应已使用比例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已使用比例计算方法为:购房款总价与房票权益金额之百分比,金额精确到元为止,下同)、依次使用的房票权益金额利息(计息期间为出票之日至房票使用之日,下同)、未使用的房票权益金额利息(计息期间为出票之日至房票有效期届满之日,下同)。

已购房且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价已达到权益金额85%以上(含本数)的,可予以兑换剩余房票权益金额、全额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依次使用的房票权益金额利息、未使用的房票权益金额利息。

房票利息以房票权益金额参照出票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不计息。

房票权益金额和房票利息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发放;房票奖励由房票使用人凭有效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等材料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发放。

3、其他特殊情况

房票使用人原则上不得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兑现。房票使用人及其直系血亲和配偶发生重大疾病或其他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等情形的,房票使用人可以申请兑现,利息计算期间自出票之日至申请兑现之日。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予以发放货币与利息。

(四)问:房票能否转让使用?

答: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买卖、抵质押、非法套现,非直系血亲、非配偶间不得赠与使用。如房票使用人为多人的,购房合同应由房票使用人共同签订。

房票安置协议及房票中应载明房票使用人。房票使用人由被征收人按如下规则确定:(1)被征收人可作为房票使用人;(2)被征收人为自然人的,房票赠与(合同)协议经公证后,受赠人可作为房票使用人,受赠人限于被征收人的直系血亲、配偶;被征收人死亡的,依公证书确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作为房票的权利人;(3)被征收人为非法人私营企业的,在核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之后,被征收人的自然人股东可作为房票使用人。

(五)问:如何使用房票购买房源?

答: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购房合同;签订政府商定商品房的购房合同时,房票使用人应当将房票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后,将收取的房票转交给出票的征收实施单位,并书面报告房票使用人购房情况。

购买统筹定向商品房,应由征收实施单位受房源提供单位委托与房票使用人签订购房合同。签订统筹定向商品房购房合同时,房票使用人应当将房票交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取。

购房款超出房票权益金额的部分,由房票使用人在购房合同规定期限内自行补足。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的,征收实施单位收到房票后按规定予以换发并通知房票使用人领取。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六)问:房票遗失或损毁的怎么处理?

答:房票遗失或损毁的,房票使用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登报作废声明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补办,并在房票注明“补办”字样。房票补办的内容以拆迁档案为准。

(七)问:使用房票票额购房不足部分能否申请贷款?

答:对使用房票票额购房不足部分,房票使用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

房票使用人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房票使用人的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部分提前还贷或逾期还款。房票使用人和直系亲属都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房票使用人的直系亲属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

(八)问:被征收人子女教育问题如何保障?

答: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凭不动产权利证书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等手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购房合同签订后,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原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定。


解读机关: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陈铸宇

联系电话:0577-625213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