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红树林抚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2/2022-218288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 文号:
  • 乐资规发〔2022〕58号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30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63-2022-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单位:

为加强红树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促进海洋生态环境改善和健康发展。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将《乐清市红树林抚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2年9月30日

乐清市红树林抚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保护海洋生物,抵御海潮、风浪自然灾害、促进我市海洋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结合乐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红树林是指分布在我市沿海潮间带以红树植物为主体的木本植物群落。

第三条:红树林抚育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其中属于上级资金的,按照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抚育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抚育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预算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出抚育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综合成效评估等工作,开展抚育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红树林种植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功能区为红树林抚育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红树林的抚育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助调查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红树林的保护和抚育

第五条:抚育资金使用仅限于超过工程抚育建设期的红树林种植区及可能影响红树林生长的周边区域。工程抚育期内的抚育资金,纳入工程管理,不再单独列支。

第六条:抚育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环节:

(一)抚育方案编制、工程验收、日常管护;

(二)红树林的跟踪监测评价;

(三)红树林保护带的界碑、保护标志的树立;

(四)红树林的补种、垃圾清理及互花米草除治;

(五)红树林围网等保护设施的建设;

(六)红树林病虫害防治或林相改造;

(七)其他与抚育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红树林的跟踪监测,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跟踪监测成果;每五年编制1-2次。

第七条:抚育资金,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第八条:红树林补种标准:

1.胚轴苗补种的,补种后每平米不得少于3株;每亩投资不超过1500元;

2.采用容器苗补种的,补种后平米不得少于2株;每亩投资不超过8000元。

3.补种面积,以实测为准

第九条:互花米草除治:

1.人工除治的,按4500元/亩计算;

2.机械除治的,按2500元/亩计算;

3.除治面积,以实测为准。

第十条:红树林补种和互花米草除治等抚育项目,视为新项目,实施三年管护期(含当年),实行上述标准的包干制。

第十一条:抚育项目以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建设任务的联合文件作为立项依据,并根据文件规定,编制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抚育项目验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组成员包括财政、环保、水利、农业农村、属地镇街、功能区等有关单位。

未通过验收的抚育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终止项目建设,并酌情收回已下达的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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