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市镇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注销陈珠星申请建房用地批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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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9月4日,乐清县规划土地管理所向慎江金东村村民陈珠星核发个人建房用地批复乐规土字(91)19402号,批准陈珠星个人建房用地80m2,现土地坐落在柳市镇金丝河村,土地权属为集体,四至为东至陈绍贵屋基4米、南至陈绍芳屋8米、西至叶明星3米、北至永康报批基8平方米。 陈珠星核发个人建房用地批复乐规土字(91)19402号批准用地面积80m2,所批位置一直未建其本人已亡故,现一家人同意注销,由其长子陈昌素按空宅基地报批。根据家庭协议,经村双委研究决定同意、村务联席会议记录及公示期无异议、乐清农业农村局同意简易程序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49条,第69条第五项规定,同意注陈珠星核发个人建房用地批复乐规土字(91)19402号。 柳市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市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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