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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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夏晓婷 填表时间:2022年10月31日 说明: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一)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超过2个工资支付周期,或者拖欠工资总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交公安部门侦办的 ;(三)伪造、变造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或提供虚假工资支付考勤记录的;(四)其他因拖欠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②按照《浙江省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程序严格把牢审批关。经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书面告知责任主体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列入决定书并送达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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