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宝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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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要求,建设单位于2022年11月10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概述 项目名称:乐清市宝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性质:技术改造 建设单位:乐清市宝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原为乐清市宝伦气动有限公司) 项目选址: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九路163-3号 总投资额:300万元 建设规模:企业位于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九路163-3号,使用面积共2846m2,本次技改以总氧化槽容量46272L不变为前提,对企业生产线进行提升改造;改造内容为增加4个氧化槽、1个着色槽、10个清洗槽、6个封闭槽、1个热水槽等。技改项目实施后,企业产品产能增加至年加工铝型材1630吨。员工共50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生产实施单班制,每班工作9小时,年工作330天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项目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 水环境:项目所在地已铺设污水管网。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员工日常生活污水,外抛光废水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添加损耗量,不外排;除尘喷淋水经打捞沉渣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清洗废水及碱液喷淋废水经分质分流收集后排入入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配套的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集中处理中心处理后纳管进入乐清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瓯江。无废水直排内河,基本不会对评价区域内水环境产生影响 地下水环境: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措施执行地下水防渗措施的条件下,项目建设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大气环境:根据大气预测可知,本项目硫酸雾、氮氧化物、颗粒物经相应环保治理设施处理后可达标排放,最大落地浓度能满足相应环境质量要求。 声环境:根据噪声预测结果显示,本项目完成后厂界能满足声环境质量要求。 土壤环境:本项目投产后,对生产车间湿区、废水收集池、酸库、危化品仓库及危废品仓库等地面均采取防腐防渗措施,废水管道架空设置,在防控措施到位情况下,本项目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 环境风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本项目环境风险潜势初判为II,风险评价等级为三级,在采取有效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可将风险减小到最低,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不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预期效果 废水: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制度。外抛光废水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添加损耗量,不外排;除尘喷淋水经打捞沉渣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进入乐清市污水处理厂;清洗废水及碱液喷淋废水经分质分流收集后排入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配套的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集中处理中心处理后纳管进入乐清市污水处理厂。 废气:喷砂粉尘收集后经滤芯过滤+水喷淋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排放高度约25m;酸雾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喷淋塔碱液喷淋吸收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排放高度约25m。 噪声:项目正常工况下四周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排放标准,能够实现达标排放。 固废:设置符合要求的一般固废暂存点,金属边角料、废玻璃砂、收集的喷砂粉尘及普通原料包装属于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设置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点,工业固废槽液过滤杂质及底渣、废水处理污泥、废油桶及危险化学品废包装等均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代为处置。 地下水、土壤:做好事故安全工作,将污染物泄漏环境风险事故降到最低。做好风险事故(如泄漏、火灾、爆炸等)状态下的物料、废水等截流措施,设置规范的事故应急池;生产车间、废水收集池加强防腐防渗,并设置分区防控。 环境风险:本项目涉及磷酸、硝酸、硫酸等危化品以及危废废物,环境风险主要来自危化品、危险废物等泄露,通过事故源项分析及风险影响分析,在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有效的前提下,环境风险可控,将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通过以上措施保障后,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 (五)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 本项目在其生产过程中产生一定量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经采取相关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以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可以做到总量控制,只要加强管理、落实环保措施,能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要求,风险影响在本环评提出的相关措施的基础上,对环境影响不大。 (六)公众查阅环评报告书简本、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如需要查阅环评报告书简本或其它进一步的数据,可以致电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也可来人上门联系,数据索取的时间建议不迟于2022年11月24日。报告书简本放置于环评单位;项目报批前全本将在乐清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本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范围和对象为受项目影响的周围公众,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九)项目审批部门 审批单位: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联系电话:0577-61882585 (十)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以及索取相关补充信息,自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或写信等方式与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联系 联系人:叶工 电话:15258294974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银祥大厦1003号 E-mail:2752245443@qq.com 环评单位:浙江科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十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乐清市宝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总 联系电话:13506678878 (十二)公告说明 公众对本建设项目现状及以上内容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电话、书面向环评单位或当地管理机构提出。 发布单位:乐清市宝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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