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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2年中晚籼稻谷收购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2/2022-220093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号:
  • 乐发改〔2022〕103号
  • 发布机构:
  •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10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粮食收购单位:

根据浙江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布我省2022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10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我市粮食生产,结合我市当前粮食市场行情和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市2022年中晚籼稻收购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落实收购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补库和温州市域余缺调剂任务,订单内本地中晚籼稻谷收购计划总量17500吨,其中 “五优联动”试点单位定向统筹计划7650吨(定向收购晚籼优质品种:甬优15号)。今年中晚籼稻谷收购价按每50公斤为153元(含政府补贴资金20元),“五优联动”试点单位按合同收购价格按每50公斤为159.67元(含政府补贴资金20元,“五优联动”加价6.67元),以2022年本地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籼稻谷为标准品(GB1350-2009)。订单外中晚籼稻按实际情况,适时启动最低保护价收购预案按每50公斤133元收购敞开农民余粮。超出2022年轮换计划数量以外收购的订单中晚籼稻作为调控粮统一纳入地方储备粮管理。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所需资金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清市支行申请贷款解决,所发生的利息费用、销售价差由市财政局按实际情况全额补贴。国有收储企业设立的各收购点(库)按照中晚籼稻收购计划数,原则上确定2022年12月10日前完成收购任务,若启动最低保护价收购预案收购时间延后。

二、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食储备管理规定和要求。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和《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试行)》(浙粮〔2022〕21号),收购过程中,要规范扦样、准确检验、公平定等、按质论价、优质优价(见附件),严禁压级压价、坑害农民。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按有关规定进行增扣。严格执行“一车一检”制度,按照规定对每一批粮食进行质量扦样与检验,如实填写收购质量检验单,作为收购作价依据列档备查;严格按照我省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关口前移和超标处置工作要求,充分利用田间监测(含延伸监测)扦样与检验相关数据有效指导中晚籼稻收购工作;层层落实工作责任,防微杜渐,将收购粮食质量风险降到最低。

三、优化收购服务,切实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增强为农服务意识,紧贴售粮农民需要,强化举措,优化方式,持续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市发改局将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开展市场化收购,按照《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及收购报告事项办事指南》(浙粮发〔2021〕35号),规范粮食收购备案管理。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合理布设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要围绕“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四上墙五公开”。持续开展“五好一满意”为农优质服务活动,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中心库和乐清湾库继续推广“一站式”机械化收购服务,减轻粮农负担,提高收购工作效率。相关收购库点必要时要早开门晚收秤,延长收购时间,确保随到随收。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数字化改革有关工作部署,积极应用“浙江粮仓”、“浙政粮安”等数字化改革成果,加强对粮库职工和售粮农民的培训指导,大力推广使用“收购储备”、“收购服务一条龙”等场景应用,切实提高收购服务水平。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指导现场工作人员、外包作业人员和售粮农户做好必要防护,通过预约收购等形式,尽量减少收购现场人员聚集、排长队,做到疫情防控和粮食收购两不误。要全面落实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一规定两守则”规定,坚决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收购良好秩序

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2]144号)和《2022年浙江省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浙粮办〔2022〕44号)要求,市发改局联合相关部门加强中晚籼稻收购监督检查。要综合运用“四不两直”“双随机”等多种方式,全面提升监管效能。对辖区内粮食收购市场主体实行分类监管,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和相关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将强化外部执法检查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结合起来,不断规范粮食收购行为。特别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和粮食流通“亮剑”执法行动,加大对收购期间违法违规案件和群众举报投诉的查处力度,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益、坑害种粮农民利益的行为一律严肃查办,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追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释放“零容忍”“强监管”鲜明信号。对粮食收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清单,督促责任单位逐一销号整改,切实做到以查促改、以改促进。要压紧压实粮食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坚决防范重特大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附件:2022年度中晚籼稻质量与价格政策公告表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清市支行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度中晚籼稻质量与价格政策公告表

等级

价格

(元/斤)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水分

(%)

杂质

(%)

黄粒米

含量

(%)

谷外糙米含量

(%)

互混率

(%)

色泽气味

一等

1.37

≥79.0

≥50.0

≤13.5(“五优联动”除外)

≤1.0

≤1.0

≤2.0

≤5.0

正常

二等

1.35

≥77.0

≥47.0

三等

1.33

≥75.0

≥44.0

四等

1.31

≥73.0

≥41.0

五等

1.29

≥71.0

≥38.0

等外粮

<71.0

政府储备订单收购的中晚籼稻,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三等以下不作政策性收购,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商品粮收购,等外粮不得收购,若出现大量等外粮情况待分析原因后统一帮助农户联系处置。

增扣量项目及规定

水分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杂质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整精米率

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整精米率低于38.0%的籼稻,不列入政策性粮食收购范围。

谷外糙米

谷外糙米含量超过2.0%的,不得作为政策性粮油收购。

黄粒米

黄粒米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中晚籼稻,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黄粒米含量超过2.0%的,不得作为政策性粮油收购。黄粒米超过1.0%的,不得作为地方储备粮油入库。

互混率

互混(率)超过20%的,不得作为政策性粮油收购。

备注

1、“一”为不要求。增扣量项目及规定依据《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2、“五优联动”试点单位参照加价后执行。3、考虑到“五优联动”收购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储粮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试点单位收购的稻谷水份在14.5%以内,并按水份减量折算成标准水份。

                                                                                                                         监督电话:0577-61889827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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