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林云龙个人建房用地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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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5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向雁荡镇站前社区(原泽前村)村民林云龙核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乐政农建[2015]第3827号,批准林云龙个人建房用地55㎡,土地坐落在雁荡镇站前社区泽前片,土地权属为集体,四至为东至:村路,南至:杂地,西至:规划路,北至:杂地。 现林云龙申请注销《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乐政农建[2015]第3827号,因地块移位,经泽前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联席会议同意,签订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并经乐清市农业农村局授权,同意注销林云龙《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乐政农建[2015]第3827号。 雁荡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雁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印发 雁政发〔2022〕59号(关于撤销林云龙个人建房用地证的批复).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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