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乐罚〔2022〕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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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松定:男,195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5*******10,住所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横屿交通北路**号。 施松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2 年 8月 2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施松定系浙江简优气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你公司创办于2019年9月,2022年4月搬入乐清市北白象镇项城村,主要从事铝制产品生产。2022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建设项目已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备案文件(温环乐改备〔2021〕4号),并已建有配套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但你公司建设项目仍存在未完成“三同时”自主验收就投入生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2年8月29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及四至的环境情况; 3.2022年8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公司生产设备和建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4.2022年8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完成“三同时”自主验收就投入铝制品产品生产的情况; 5.2022年9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未完成“三同时”自主验收就投入铝制品产品生产的情况; 6.《关于浙江简优气动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气动元件系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温环乐改备2021〕4号)文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已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备案的情况; 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松定授权委托高蓓蕾处理生态环境相关事务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确认的送达地址和接受电子送达手机号码的情况; 9.2022年9月27日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整改验收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验收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乐罚告〔2022〕10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期限,并于2022年10月28日直接送达到你本人并签字。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主动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你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22年9月27日,你公司已完成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整改验收,已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从轻情节,同意予以从轻处罚。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精神,综合考虑你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主观态度,主体责任,环境违法次数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凭此决定书,到乐清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三队(原北白象中队)开具乐清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电子)后,罚款缴至乐清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清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 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