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市镇人民政府关于注销王立杰申请建房用地批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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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23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向象阳镇高后村村民王立杰核发《关于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批复》乐土资建(2002)2310号,批准王立杰建房用地95m2,现土地坐落在柳市镇高园村,土地权属为集体,四至为东至站前路5米留地、南至3米路、西至3米路、北至11米建成路。 王立杰核发《关于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批复》乐土资建(2002)2310号,批准地块一直未建,因时间久远地块四至无法准确定位。现其本人申请注销,重新选址报批95平方米。经村双委研究决定同意、村务联席会议记录及公示期无异议、乐清农业农村局同意简易程序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49条,第69条第五项规定,同意注销王立杰《关于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批复》乐土资建(2002)2310号。 柳市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市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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