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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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监督管理规程的通知》(温环发〔2022〕19号)的要求,对以下三类地块确保建设用地安全有序开发利用,现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甲类地块,即规划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地块。敏感用地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列居住用地(代码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公园绿地中(代码1401)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 二、乙类地块,即2019年1月1日后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单位,原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不包括敏感用地)、或者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转让的。 三、丙类地块,除甲类、乙类地块外,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 因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耗时较长(一般需1至2个月),需合理安排土壤调查时序。对需要开展土壤调查的地块,在通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前,不得提前开发利用,确保土地利用环境安全。 联系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金洁,62592658;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思思,62571074。 附件:1.甲类、乙类地块污染调查启动条件对照表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流程图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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