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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2-221029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1-28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1-2022-0024

一、问:制订《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乐政办发﹝2018﹞1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18年4月11日经乐清市人民政府签发实施。原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国有房产出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几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相关监管文件陆续出台,同时国有房产出租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更好规范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资产利用率,迫切需要修订原《办法》。

二、问:制定《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7〕111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资〔2020〕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问:《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活动。

四、问:《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涉及的房产出租怎么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的国有房产,属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提交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产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问:《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对于出租期限有什么要求?

答: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六、问:《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对房产租赁合同的签订以及出租收益的收缴有无明确和规范?

答:国有房产出租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期限、用途、履约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终止的情形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年租金的10%,并于合同订立时一次性向承租方收取。

出租单位应当于签订租赁合同后15日内,将出租结果和租赁合同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出租单位取得的房产租赁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部门综合预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问:《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有什么乐清特色的亮点性规定?

限额以下不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由代理中介同步将交易公告,结果信息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一方面接受社会大众监督,让交易行为更规范,另一方面通过市中心平台发布信息获得更好的关注和宣传。

八、问:《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对房产出租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及相关工作要求做出哪些明确和规定?

答:出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房产出租事宜,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1)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国有资产;

(2)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租;

(3)故意拆分面积、租期,化整为零,蓄意逃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

(4)违反规定,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独立执业;

(5)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完整,未订立押金条款的;

(6)未按合同约定收取押金、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预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

(7)对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8)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9)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10)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九、问:本次订《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还需注意什么事项?

答:本办法自公布后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在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已经出租合同尚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至合同期满。原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解读机关:乐清市财政局

联系人:颜阳军

联系电话:0577-6156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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