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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2-221093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1-30
  • 有效性:
  • 有效


现就《乐清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标建设“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领、撬动作用决策部署,根据市产业基金设立需要及近年来产业基金运作实际,在《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的基础上,探索机制创新、模式创新,市财政局会同金控公司对办法进行系统修订完善。办法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优化投资项目分类,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分工、管理权限和责权边界,兼顾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率,有利于提高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水平和决策效率,加快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步伐。

二、制定依据

中央文件:①《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

浙江省文件:①《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主则和附则两部分,共十章49条,主要包括总则、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支持领域和投资模式、投资程序、投资项目退出、费用和收益、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容错机制、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措施。

(一)总体要求

乐清市政府产业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统筹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严控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依据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二)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1.管理架构。市政府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基金法人主体、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政府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2.其他相关机构。明确市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及落实管委会办公室日常事务等职责;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国资运营集团负责建立动态项目库、推荐投资项目等职责;明确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落实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等职责。

(三)支持领域和投资模式

1.支持领域。 产业基金以产业升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招引等为目标,重点投向智能电气、新能源、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环保、健康等我市主导产业。设置负面清单,规定市产业基金不得从事的几种业务情形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投资模式。分为直接投资和子基金模式(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

原则上政府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最高投资金额不超20亿。

子基金采取多元化出资结构,政府产业基金对单个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3.子基金要求。明确对子基金及其相关管理机构的职能要求。如参与投资的子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乐清,且应满足相关返投要求等,并对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

(四)投资程序

产业基金一般运作程序包括制定运作方案、项目提出(征集)、尽职调查、项目审议、决策、公示、执行、投后管理等环节。

(五)投资项目退出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未按约定方式退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由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具体退出事宜。

1.退出形式。明确可通过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算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2.提前退出情形。规定了市产业基金可提前退出的几种情形。

3.退出价格。明确市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相关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如未约定的,应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六)费用和收益管理

1.管理费。市产业基金委托管理费按投资金额的0.6%/年收取。

2.收益管理。退出时可采取一定幅度收益让渡。

(七)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相关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机制;会同市财政局对投资项目开展考核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奖惩建议。对于运作较好的项目,可采取追加投入、利益让渡、公开表彰等方式给予激励;对于运作成效较差的项目,应减少投资,直至提前退出;并 建立黑名单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

(八)容错机制

对产业基金管理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容错纠错机制。

(九)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报送市产业基金运作情况。

2.合作机构报告。基金管理公司督促市产业基金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定期报送项目运营报告及财务报告等。

3.重大事项报告。规定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投后管理权限提交决策或进行报告。

(九)其他事项

明确办法实施时间及原办法废止事宜。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乐清市财政局

解读人:周育艳

咨询电话:0577-5757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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