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相关条例,经申请户和所在村集体申请,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决定对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乐政农建〔2012〕1613号)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3303********1123号)予以撤销。
特此通知。
芙蓉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芙政〔2022〕22号关于撤销《关于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的批复》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