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市镇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郑加占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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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1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向柳市镇柳南村村民郑加占核发乐清市〔2014〕农建字第2523号《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批准郑加占个人建房用地80.00平方米,土地坐落在柳市镇柳南村,土地权属为集体,四至为东至柳南村农用地、南至郑巨亚共墙、西至大路、北至路(5米)。 郑加占核发乐清市〔2014〕农建字第2523号《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批准用地面积80.00平方米,因其本人经济条件困难,一直未建,现申请注销,由其儿子重新报批。经村双委研究决定同意、村务联席会议记录及公示期无异议、乐清农业农村局同意简易程序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49条,第69条第五项规定,同意注销郑加占。 柳市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市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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