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商品交易市场网络直播行为主体职责规范》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23/2022-22152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市监〔2022〕50号
  • 发布机构: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2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68-2022-0001

各市场监管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的监督管理,明确市场举办者网络直播管理的责任,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我局制定了《乐清市商品交易市场网络直播行为主体职责规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商品交易市场网络直播行为主体职责规范


一、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鼓励和促进市场内网络直播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乐清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市场是指在“浙江省市场名称登记系统”登记在册的乐清市所有商品交易市场。

三、本规范所称场内网络直播行为是指以市场名义进行的网络直播行为或在市场内进行的网络直播行为。

四、场内网络直播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直播营销活动,不得发布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

五、场内网络直播活动中,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流量等数据造假,不得采取虚假购买和事后退货等方式骗取商家的佣金。

六、场内网络直播所营销的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要求。主播应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承诺,依法提供退换货保障等售后服务。

七、市场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从事网络直播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下情形: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市场举办者应当对场内网络直播行为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积极为场内直播行为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市场应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直播场景,保证场内直播行为正常有序运行;

(二)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并协助制止场内直播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违法直播行为;

(三)及时了解、统计市场内网络直播经营者相关情况和网络信息,并定期向公安、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报送,以接受指导和监管;

(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做好消费投诉处理,鼓励与场内直播经营者专门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督促场内直播经营者所营销的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要求。

(五)开展与直播行为规范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场内网络直播经营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直播营销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九、市场举办者应当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网络直播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十、本规范自2022年12月20日起实施。

乐市监〔2022〕50号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商品交易市场网络直播行为主体职责规范》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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