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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规划建设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的
通 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09/2022-22181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城东街办〔2022〕118号
  • 发布机构:
  • 城东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2-12-08
  • 有效性:
  • 有效

科室城东执法队村社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乐清市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柳市镇人民政府等10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公告》(乐政发〔202218)部署要求,助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国家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城乡规划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精神,遵循处罚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2022825日起,城东片区规划类违法建筑(包括历史遗留违建)统一按单体工程造价执行,原乐规建〔2005133号处罚标准不再使用,请知照。

 

 

 

 

附件:城乡规划建设类(包括历史遗留罚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览表

 

 

乐清市城东街道办事处

202212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城乡规划建设类(包括历史遗留罚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览表

序号

权力编码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与量罚起点

变量处罚标准

1

05006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个人擅自建设200平方米以内处以工程造价5%罚款

每增加50平方米增加0.5%

单位擅自建设1000平方米以内处以工程造价5%罚款

每增加500平方米增加0.5%

2

05006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个人建设超出许可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处以工程造价5%罚款

每增加50平方米增加0.5%

单位建设超出许可面积500平方米以内处以工程造价5%罚款

每增加200平方米增加0.5%

 

注:行使标准中量罚起点和变量处罚标准所有数值均含本数,不足本数的以本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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