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规划建设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的
通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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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城东执法队,村社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乐清市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柳市镇人民政府等10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公告》(乐政发〔2022〕18号)部署要求,助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国家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城乡规划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精神,遵循处罚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2022年8月25日起,城东片区规划类违法建筑(包括历史遗留违建)统一按单体工程造价执行,原乐规建〔2005〕133号处罚标准不再使用,请知照。
附件:城乡规划建设类(包括历史遗留罚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览表
乐清市城东街道办事处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城乡规划建设类(包括历史遗留罚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览表
注:行使标准中量罚起点和变量处罚标准所有数值均含本数,不足本数的以本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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