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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乐清市农业物联网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乐清市农业物联网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的函 |
为高质量推进我市农业数字化建设,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数字农业工厂建设指南(试行)》《浙江省数字渔场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71 号)、《乐清市农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乐财农〔2018〕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本办法。现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意见至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24日。 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局 0577-61889282。 附件:《乐清市农业物联网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15日 乐清市农业物联网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农业数字化建设, 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智能化,结合我市农业数字化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物联网基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物联网基地专项资金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 农业物联网基地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原则; (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 (四)公共财政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 (五)资金整合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实施、检查及验收等。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补助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技推广机构、家庭农场和其他新型农业产业经营主体等。 第七条 扶持项目为农业物联网基地建设。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申报条件以每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申报文件为准。 第三章 项目申请及审核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已经立项的基地项目建设内容重复(包括上级项目、市本级其他类型的项目)。 2.初核申报。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对申请项目的建设主体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建设内容、环境条件等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由乡镇(街道)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上报项目申报文件。 3.资格审查与实地考察。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实地考察,符合申报条件的,纳入拟立项项目名单。 4.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下达建设计划文件的要求,着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规定组织实施的,需提前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经同意后方可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协调指导;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项目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市农业农村局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造价。项目工程造价由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核定。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核实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核定的决算造价和规定的补助标准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以先建成后补的方式及时补助给建设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要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3年内停止其相关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部门因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被依法处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扣减其相关农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一)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因不可抗力影响的除外);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未及时报送资料的; (四)其他影响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 第十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者停止拨款: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四)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征集调查结果:
http://www.yueqing.gov.cn/art/2022/3/10/art_1683457_59187993.html
征集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2-02-16 15:57:38 | 截止日期: 2022-02-24 15:57: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