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35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35号) |
申请人:赵某国。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明杰,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乐清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东洋路与临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徐晓,所长。 第三人:赵某燕。 第三人:赵某见。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作出的乐公(虹)行终止决字[2021]0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机关来信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2月1日,在申请人等农户与某村村委会、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效诉讼中,某村村委会向法庭递交了4份授权书。授权书内容为: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24条,《浙江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27条除第八款外规定的有关事项,上有申请人等人作为授权人的签名。申请人从未参加过上述会议,未见过该授权书且未在上面签字,更未委托家属代为签署,该授权书系作假,签名系伪造。同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请求追究某村委会工作人员赵某燕、赵某喜、赵某见伪造授权书及申请人签名的责任。被申请人当日受理。同年3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乐公(虹)行终止决字[2021]0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为违法行为过了追究时效,决定终止调查。授权书上没落款时间,被申请人认定授权书形成时间的证据不足。申请人发现涉案伪造事实后及时报案。被申请人对伪造授权书及签名的行为未具体定性而直接认定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属事实不清。涉案违法行为不为法律认可,如不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将是对其的放纵,不符合法律精神。综上,请求撤销乐公(虹)行终止决字[2021]0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对申请人报案事项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2月8日,申请人赵某国向被申请人报案称:虹桥镇某村村干部多年前伪造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当日受案后开展调查,经调查申请人赵某国报案有关村干部伪造“授权书”的行为均发生在2017年,并保存在虹桥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本案已远超追究时效,因此,2021年3月8日,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终止本案案件调查,并依法送达申请人。本案从受理、调查、决定等均严格依法进行。被申请人作出的乐公(虹)行终止决字[2021]0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维持乐公(虹)行终止决字[2021]0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赵某国系乐清市虹桥镇某村村民,赵某燕系虹桥镇某村的村支书,赵某见系虹桥镇某村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小组长。2017年间,某村换届选举时,村全体户代表(村民、股东)同意由村民(股东)会议向村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出具了《授权书》,授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事项;《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二十七条中除第八款外规定的有关事项。”授权期限:“本届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董事会)任期。”《授权书》上有包含赵某国在内的同意授权人的签名。2021年2月8日,向乐清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以下简称“虹桥派出所”)报警称虹桥镇某村村干部多年前伪造证明文件。次日,虹桥派出所予以受案。同年3月8日,虹桥派出所作出乐公(虹)行终止决字[2021]0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涉案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决定终止调查。赵某国不服,于同年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授权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某村2017年换届选举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报警要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的伪造授权书行为,涉案授权书系2017年制作产生。根据上述规定,该行为已过追究时效。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的乐公(虹)行终止决字[2021]0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维持乐清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作出的乐公(虹)行终止决字[2021]0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