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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3009/2022-20314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2-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69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69号)

发布日期: 2022- 02- 22 17 : 23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谷某强。

被申请人: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乐清市宁康东路98号。

负责人:万永孟,职务:副局长。

参加听证负责人:徐其磊,职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倪倩倩,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美特,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乐清市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彪,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某丹,系乐清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的编号为2021051856468号《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于同年7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延长30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在我房子西面距离地基只有3米的地方,开发商乐清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安装了户外大功率预装式变电站给它的高层建筑供电,其严重违反了《GB50053-201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但乐清市住建局于5月25日却作出了《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其依据中全然没有考虑《规范》的有关规定:1.《规范》中第4.1.1条规定给高层建筑供电应设室内变电所,而该项目高度达到83米左右为高层建筑,却简单地安装了大功率户外预装式变电站,严重违反该规定;2.《规范》中第4.2.1条规定,变电所高低压出入线的套管距通道至少4米,而现在其变电所高低压出入线距我这边的通道只有三米左右,并且其走线紧挨着围墙,存在漏电、触电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我们的生命安全;3.《规范》第39页明确指出预装式变电站会产生较大噪声污染,安装时要考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而现在其近距离按照在我房子西侧,噪声不停地穿透墙壁进入房间使我们无法休息和生活。该变压器的设置违反了我国正在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2条、第21条的规定。鉴于以上事实,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2021051856468》,要求开发商依法依规重新选址安装其变电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涉案某项目的变电站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1.根据DL/T5542-2018《配电网规划设计规程》2.0.23的规定,预装式变电站是箱式变电站的一种,是户外配电装置。涉案项目设计的是800KVA预装式变电站,为标准容量,其设置符合《GB50053-201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4.1.1条的规定。2.《规范》4.2.1的规定指的是变电配电房墙面开洞高空敷设时,进出变配电房的套管距离地面 不小于4米。本项目无高低压引出线的进线架构或穿墙套管等工程,本项目高低压套管均为埋地敷设,应套用《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该标准5.3.5条规定了直埋敷设的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允许最小距离,其中与建筑物基础最少0.6米,本项目符合规定。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2.3: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根据设计图纸显示,涉案变电站距本小区围墙中心线距离3.5m,距离相邻其他建筑物外墙均大于4m,符合规范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噪声问题,应当交专业机构检测,不是答辩人的审查职责。二、涉案回复属于信访答复,根据《信访条例》34条的规定,如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一、涉案变电站的选址、规格均符合国家标准并且符合规划图纸及验收要求。1.涉案变电站的规划选址及规格均经过权威机构共同研讨确认,并经过有关部门图审报批,第三人严格按照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建造,符合规范要求。2.申请人根据《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定》第4.2.1条规定认为第三人铺设的高压出入线净距的说法不能成立,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地面裸带电部分以及出入线设于地面,而案涉工程高压电线出入实际为埋地敷设,不能适用该条规定。涉案变压器的额定电压为12kv,第三人安装的该变电设备与建筑物的距离为4830mm。远远大于《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第5.1.2条规定的安全距离。此外,第三人通过在申请人屋内进行噪声检查结果显示为38.2分贝,不论日间还是夜间均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第4.1.1条规定的限值标准。二、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予以驳回其复议申请。本案属于针对信访答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申请人不服信访答复的,应当向信访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审查,而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方式针对本案进行处理。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7日,谷某强向国家信访局信访,信访内容:1.请国家纪委监察委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该地块规划被违规修改的内情;2.上次的有关回复没有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要求解决有关侵害的赔偿问题;3.马上责令开发商搬离户外变电所,对我们的伤害已无法承受……因此乐清市住建局的审批严重违反《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我们强烈要求开发商搬离该变压器找合适的地方重新安装,其小区刚建未用有足够的空地安装该变压器。同年5月18日,国家信访局将该件转至浙江省信访局,浙江省信访局将该件转至温州市信访局,温州市信访局将该件转至乐清市信访局,乐清市信访局将该件转至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办。同年5月24日,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前述信访作出2021051856468号《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告知谷某强:你向国家信访局反映“乐清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乐清某小区属高层建筑,现在安装了一个大容量户外预装式变电站,和我家距离过近违反相关规范。2020年底通电以来变压器噪声扰民,强烈要求开发商搬离该变压器重新安装位置”的信访事项已于2021年5月18日转交我局办理,你反映的问题经我局技术科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某项目由浙江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地块东北角设置了箱变,项目图纸经过温州某图审机构审查,符合规范要求。针对你提出的3点问题做如下答复:1.某小区内设计的是800kVA预装式变电站,为标准容量。满足要求。2.上述套管间距4m的要求为“套管室外明敷或露天架空敷设时与通道的间距”,本工程高低压套管均为埋地敷设,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18表5.3.5的要求,即直埋敷设的电缆与建筑物基础平行时距不小于0.6m。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2.3: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本项目经现场实际测量:预装式变电站距离本小区围墙中心线距离3.5m,距离相邻其他建筑物外墙均大于4m,满足要求。至于箱变产生的声音,建议由专业机构检查,是否符合国家要求。谷某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基本情况登记表、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2021051856468号)系基于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提出的信访申请,该信访申请内容是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开发的乐清市某项目的变电所设计违反相关规定,向信访部门予以反映。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的内容是对乐清市某项目的变电所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了说明,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涉案《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系针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不服该《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应当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行政复议申请应当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要求开发商依法依规重新选址安装其变电所,该申请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如认为乐清市某项目变电所设计的审批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针对该审批行为另案提出救济。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谷某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乐政复决字〔2021〕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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