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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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乐政办发〔2019〕14号)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参保有效期为参保之日起,至项目办理竣(交、完)工合格验收手续之日终止。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竣(交、完)工合格验收手续后,施工企业凭竣(交、完)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终止手续”。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1日起的工伤保险参保有效期参照本通知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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