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下称《条例》)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3月2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宣传贯彻视频会议,各区市设分会场。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坚,副主任潘立峰、方静、黄梅龙、胡宝荣,有关区领导等在上虞分会场参加会议。 作为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从明确公共数据定义范围、平台建设规范、收集归集规则、共享开放机制、授权运营制度、安全管理规范等方面对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会议指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秩序的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的发展,为数字化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要提高站位,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意识和行动自觉,紧紧抓住数字变革的重大历史机遇,以条例施行为契机,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数字化改革在正确的跑道上跑出加速度、跑出好成绩。 会议强调,要纵深推进数字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公共数据的使用质量,统筹规划建设省、市、县三级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统一通道,建立数据校对更正机制和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进一步促进公共数据资源深入开发利用,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用具体办法,在确保数据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实现部门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深度融合应用。支持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促进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深度融合,提升公共数据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加强公共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制度规范、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三大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公共数据全周期管理,全面做好数据安全防线。 会议要求,下一步,全省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解读,精准把握法规的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性制度规定,为法规的全面有效实施提供支撑和保障;协同配合抓好法规执行,在公共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和应用创新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全省各级人大要加强跟踪监督,以条例的有效实施推动数字化改革形成更多“硬核”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