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乐清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乐清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2-04-19浏览次数: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作者:字体:[ ]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抓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精神,加快构建新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市示范性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特修订印发《乐清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4月28日止,共7天。若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和合作经济指导科反映,联系电话:61880775。


附件1、乐清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2、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9日


附件1   

乐清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清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定和监测工作,提升培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农业专业行业协会等。

第三条  乐清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组织”)的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

第四条  市级示范组织的认定和监测采取自愿申请、逐级审核、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合同有关部门负责示范组织受理、审查与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市级示范组织的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组织活动正常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制定章程,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2.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成员数5名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以家庭农场为单位加入合作社的视作农户成员;带动若干农户数,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单个成员出资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联合社除外)。

(二)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处理规范

3.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专业会计人员或委托其它组织和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4.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成员账户,实现盈余返还。并将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三)经营实力较强,带动增收明显

5.年经营服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服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评审时适当考虑地区、行业平衡。

(四)生产统一标准,产品质量安全

6.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7.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60%以上。

8.核心基地或主营产品一般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之一,并在有效期内。

9.一般应拥有注册商标,或经授权可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内。

(五)公示信用信息,社会声誉良好

10.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1.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具备下列条件者给予优先:

12. 民宿、电商、来料加工、农(侨、渔)家乐、农村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新型合作社(联合社),由村集体领办的各类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13.核心基地或主营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两项以上,并在有效期内;

14.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级C级以上;

15.完成数字化改造,应用生态循环、农牧结合高效模式的农民合作社;

16.积极参加评信用信,参与“三位一体”农民合作体系建设的农民合作社。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组织的农业专业行业协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社会团体年检合格。有规范的章程、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档案、台账齐全。

2.会员数50名以上,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名以上。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诉求、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会员提供统一服务率达到60%以上。

3.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独立,会计核算规范,活动经费有保障,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合法、合理。

4.积极探索实践生产统一、产销对接、融资担保等多种形式的“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建设。

5.与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和“两区”建设相结合,有一定的专业权威性或行业代表性。会员满意度高,社会声誉良好。

第七条  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主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认定示范组织的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组织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农业专业行业协会只需提供其中的第1、3、4、5、7、11项材料。

1、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监测)表;

2、合作社主要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盖章的组织章程;

5.成员名册及出资清单、工作人员名册;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及公示证明;

7.农民合作社提交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农业专业行业协会提交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8.成员账户样本3份(要求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内容);

9.产品和基地认证证书复印件;

10.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11.需要证明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一份至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文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本办法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的标准,会同财政部门对已提交申请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核查联评审定。

第十条  对联评给予认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社会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认定文件。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对市级示范经济组织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市级示范组织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监测表、自查总结、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情况,及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级示范经济组织标准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监测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经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经济组织,继续保留市级示范经济组织称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取消其市级示范组织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因土地征收、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市级示范经济组织监测要求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保留申请,经乡镇(街道)综合认定,认为仍有恢复可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可保留市级示范经济组织称号1年。

第十四条  新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提交的材料要客观真实,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不合格、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的,经查实,取消“乐清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称号,且2年内不得复报。

第十五条  加大对市级示范经济组织支持力度,有关农业发展项目向示范组织倾斜;同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中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申报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乐清市级示范为基础择优推荐。对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采取评优创先、项目支持、服务对接等帮扶措施,引导其扩大成员规模、提升运行质量、增强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上级有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乐清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X月X日。《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管理办法》(乐农〔2019〕6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精神,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扎实开展全市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并规范管理, 参照《浙江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和《温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监测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和监测采取主体自愿、逐级审核、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对乐清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乐清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工作每年组织1次,原则上应为工商登记满1年的家庭农场,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模适度化

连片土地流转年限一般不低于2年,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协议),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经营规模与当地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经营能力等相适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成员参与农场生产经营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最多不超过10人。

(二)管理规范化

农场主熟练掌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技能,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合法且一年内无不良或异常记录;经营管理科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实行财务核算管理,有稳定的农产品销售市场,产销渠道通畅。家庭农场标识标牌规范醒目。农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经营高效化

合作意识较强,与不同市场主体加强合作联合,实现信息、技术、资源共享,利益链接较为紧密;服务意识较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服务链接带动小农户5户以上;品牌意识较高,推进农业品牌的塑造和使用,拥有自主品牌或合作品牌、授权使用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

(四)规划合理化

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行为应符合当地的产业规划。

(五)生产科技化

有配套的现代农业设施装备,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农业科技等进行生产。

(六)产品绿色化

注重农产品绿色安全,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质量可追溯且近1年未出现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或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建立规范的生产档案记录,按规定使用农(兽)药物,遵守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一年内抽查未发现违规经营、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须提供如下材料:

1.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包括农场基本情况、创建条件 、经营成效及下步打算等);

2.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协议书和清册;

4. 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

5.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管理制度,生产档案记录台账;

6.上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7. 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绿色食品认定、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及商标注册、品牌等证明材料;

8.其他证明材料(如荣誉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等)。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  认    定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申报文件的要求,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申报材料后,根据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已提交申请的家庭农场进行联评审定。

第十条  对联评拟给予认定的家庭农场,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认定文件。

第五章  监测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原有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测,每两年监测一次。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需提供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经乡镇(街道)审定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经过核查,作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并予以发文公布;未参加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十二条  对因土地征收、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要求的,家庭农场提出保留申请,经乡镇(街道)综合认定,认为仍有恢复可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可保留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1年。

第十三条  申请监测的家庭农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乐清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2.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内曾拒绝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或不配合抽检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5.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申报温州市级、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原则上在乐清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中推荐产生。示范性家庭农场采取评优创先、项目支持、服务对接等帮扶措施,引导其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技能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上级有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乐清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X月X日。《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星级管理办法》(乐农〔2019〕75号)同时废止。



征集调查结果:

http://www.yueqing.gov.cn/art/2022/5/12/art_1683457_59193395.html

征集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2-04-19 16:50:41 截止日期: 2022-04-28 16:5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