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亩均领〔2022〕1号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乐清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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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突出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导向”和 “过程导向”双结合,优化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加快乐清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电气产业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现根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国办发〔2021〕5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等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乐清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乐亩均领〔2021〕1号)进行修订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评价指标修订。规上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按照省、温州市的要求,在全省统一六个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人才密度评价指标;同时,规下企业电耗税收调整为电耗销售收入,并对各项指标比重同时进行适当调整。 二、特殊情形修订。调整规则统一设置为定档、提档、加分、扣分、降档、保档、限档等七类情形,同时,对“宗地”评价、出租面积较大企业、实际评价面积特小企业、行业公共类企业等特殊情形进行了规定。 三、其他。本修订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如同原有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修订意见为准。 附件:《乐清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乐清市“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