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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2-207006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4-19
  • 有效性:
  • 有效

问:为什么要制定《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

答: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该《实施细则》。

问:“十四五”期间我市要筹集和建设多少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

答:“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4万套(间)。

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我市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和创新创业人员等群体。申请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住房;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

3.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连续3个月以上。

问:保障性租赁住房有什么建设标准?

答: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可根据保障对象实际租赁需求适当建设部分70-90平方米的户型,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

问: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怎样的租金标准?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不高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具体标准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问: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答:我市主要以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非居住存量房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提出的土地、财税、金融、项目审批、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等支持政策执行。

问:《实施细则》对规范租住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建设方式或不同的建设项目,分层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标准及低租金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

解读机关:乐清市住建局

解读人:尚晓阳

联系电话:0577-615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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