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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修改乐政办发〔2021〕3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2-20709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4-20
  • 有效性:
  • 有效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 也是鼓励三孩政策实施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 。

根据温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违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标准政策措施整改工作的通知》(温公竞办〔2022〕5号)要求,对《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乐政办发〔2021〕3号)第三条第十五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为:“公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财政预算。社会力量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每家按2个班的规模测算,根据实际建设投入资金49%给予补助,每班补助金额不高于15万元,具体根据建设评估情况进行拨付资金”。

今后,我市将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基本原则,将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纳入2020年至2023年民生实事项目,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创建一批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优质普惠性托育机构。一是通过年初财政预算,有序推进公办幼儿园向托班延伸力度,实现公共资源利用最大化。二是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办托热情,对此类机构进行建设补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文件精神,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标准,以每班平均以15个托位计算,自2022年5月20日起 ,我市将新修订条款,按照“给社会力量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际建设投入资金49%给予补助”的标准,每班补助金额不高于15万元,具体根据建设评估情况进行拨付资金。


解读机关: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连克琳
      联系电话:0577-6252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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