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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2-207648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4-26
  • 有效性:
  • 有效

为便于全面、深入地了解《乐清市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有关精神,特对文件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依据

本实施方案主要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

二、制定目的

乐清作为工业强市,近年来,不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力地提升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但从日常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情况看,项目建成到竣工验收,用时比较长、企业投产比较慢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竣工验收阶段是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验收全流程审批链条中的“最后一公里”,也是项目建成到投产过渡的关键环节。推行“预验即试产”改革,优化竣工验收流程,促进项目早投产、早受益,即是企业的迫切需求,也是优化政务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该项改革覆盖的企业量大面广,改革带来的红利,企业能直接有效感知,改革意义重大、可操作性较强。

三、“预验即试产”含义

工业厂房通过竣工预验收后,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在企业承诺保证不变动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提前进行试生产。

四、方案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工业厂房项目,列入负面清单的除外。

乐清市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改革负面清单如下:

1.生产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仓库和厂房。

2.市政管网配套不健全,需要破坏城市主干道或快速路的。

3.位于文物保护地带、建控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环境敏感区。

4.位于机要单位和名木古树30米范围内。

5.可能影响周边主体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项目。

6.占用河湖水域或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项目。

五、明确企业和部门双方权责边界的机制

在《实施方案》中探索引入合同制理念,将“预验即试产”改革过程中企业和部门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政企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按照自愿原则,企业通过预验收后,在履行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开展试生产,相关部门在合同约定的条款下加强全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保障项目质量安全。

六、操作程序

企业需要“预验即试产”的,在向市住建局申请竣工预验收前,同步签订《乐清市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改革项目合同》。通过预验收后,可以提前开展试生产。

乐清市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验收优化流程图如下:


七、预期成效

通过实施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改革,将带来以下几个显著成效:

1、提前投产时间。实施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允许企业在预验收后提前开展试生产,投产时间提前约4个月;

2、提升审批效能。通过材料简化、部门协同、承诺+容缺制等手段,进一步优化项目验收流程,提升审批效能。

3、优化营商环境。各职能部门提前介入交底、简化审批程序、全过程跟踪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市营商环境优化,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解读机关:乐清市政务服务中心

解读人: 徐瑜

联系电话:0577-6188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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