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乐清市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乐清市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8浏览次数: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者:字体:[ ]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1〕71号)精神,我局起草了《乐清市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5月28日前反馈至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科,联系人:郑建克,电话:0577-61880979、13968786876。公示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5月28日。


附件:乐清市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8日


乐清市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以下简称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1〕7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平时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由人防部门监督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内部人防设备设施等资产。本办法适用的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共分两类:第一类为 2022年 1月 1 日后,根据温政办〔2021〕71号文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时,供地方案已明确无偿归国家所有的结建人防工程;第二类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障国有人防工程资产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四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组织产权登记;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组织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保养、维修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等。

第五条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部门”)是全市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

市人防部门对全市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市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维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三)监督使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根据温政办〔2021〕71号文件,2022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市人民政府明确具有经营管理人防资产能力的市国有全资企业作为产权登记主体;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组织机构作为产权登记主体。产权登记主体(以下简称产权人)作为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管理、经营和收益主体,应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抵押、变卖或作出其他不利于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行为,不得损害政府相关各方合法利益。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产权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区域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二)负责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善更新和维护保养,建立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台账;

(三)负责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产权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牵头组建人防工程专业维护技术队伍,平时负责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维护保养,临战负责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指导;

(五)配合市人防部门的其他人防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产权人可选择自行管理,也可以选择人防工程所在地物业公司或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二)制定防火、防汛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五)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产权人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具有人民防空防护功能的基本要素和属性,自觉接受市人防部门监督管理。战时按照战时管理体制机制要求,无条件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和使用。

第九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平时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车位,租赁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依法结建的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相关收益由承接的市国有全资企业收取,收益主要用于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设备更新、平战转换、应急演练、人防专业化维护管理队伍和平战转换队伍建设。必要时可用于市存量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收益具体分摊比例另行约定。

第十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使用实行平战结合,平时出租防空地下室给他人使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位于住宅小区内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出租给他人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出租人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该租赁物属于人民防空工程以及由此产生的人民防空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使用管理和产权登记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征集调查结果:

http://www.yueqing.gov.cn/art/2022/5/31/art_1683457_59194633.html

征集部门: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2-04-28 15:34:34 截止日期: 2022-05-28 15: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