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关于征求《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54/2022-20600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市新居民服务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2-04-06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乐清市新市民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温州市委改革办 温州市发展改革委 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温公通〔2021〕81号)等文件精神,我中心重新修订了《乐清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乐清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的通知》,形成了《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认真审阅,如有修改意见请于4月14日前通过OA反馈至市新居民服务中心。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联系人:陈永耀,电话:61887205,王益锋,电话:61887200。


附件:1.征求意见反馈单

    2. 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征求《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pdf


乐清市新居民服务中心

2022年4月6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反馈单

文件名称

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单位


反馈时间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注: 请在表格内填写书面修改意见,如无修改意见请注明“无修改意见”,逾期未反馈视同于无意见。

附件2

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乐清市新市民管理服务工作,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标杆工作,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温州市委改革办 温州市发展改革委 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温公通〔202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乐清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积分说明

(一)积分定义。本细则所称的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管理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社会贡献度等方面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乐清市)提供的相应公共服务待遇。

(二)积分对象。在乐清市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新市民”),纳入乐清市新市民积分制管理范围。

二、积分指标体系

(一)积分构成。积分管理指标体系由省级共性指标和乐清市级个性指标组成,总分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00分,乐清市级个性指标最高分值200分。新市民总积分由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和乐清市级个性指标积分构成。

(二)省级共性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等指标项。共性指标得分跨区互认、全省通用。(具体指标赋分标准见附件1)。

(三)乐清市级个性指标。包括加分项和扣减分项。加分项目包括居住情况、就业情况、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社会公益等八大项目。扣减分项分包括一票否决、违反诚信守法等指标。(具体指标赋分标准见附件2)。

三、积分服务

(一)积分场景。根据乐清实际,将新市民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就业扶持、医疗卫生、社会救助、技能培训、社会福利、文化旅游等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逐步纳入积分制管理内容,具体由市新居民服务中心、相关公共服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公共服务项目、指标数和积分运用规定。积分场景应用主管部门在推出具体服务场景前,应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及其他媒体渠道进行场景应用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积分申请。乐清市新市民积分制采取常态化申请机制,新市民申请积分并经审核认定所获积分后,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各具体场景应用。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线上渠道,登录浙里“新市民”应用提出申请,或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新居民业务窗口办理积分查询、积分复核、积分应用等服务。

1.无感赋分。浙里“新市民”应用积分指标分值通过省、温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乐清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用模块和社会资源软件系统对接获得,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无感赋分。

2.自主申请。尚未实现系统自动赋分的积分项目,由新市民通过浙里“新市民”应用一次性上传完整、可用、清晰的证明材料,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赋分反馈。

(三)积分应用。新市民申请具体场景应用后,场景应用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该场景应用中确定的相关积分项目,对场景应用申请人进行积分汇总排名。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乐清市级个性分高低、办理居住登记先后顺序、社会服务分值等作为主要参考依据,进行递进式排名。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积分,在总分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市新居民服务中心在场景应用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后,将该场景应用积分结果排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其他规定

(一)异议处理。公示期间,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登录浙里“新市民”应用提出复核申请,或可向提交申请的乡镇(街道)提出复核要求,接到复核申请的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二)积分失效。申请人因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导致其居住登记注销或持有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其积分暂时失效。申请人在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生效,但中止时段不纳入积分。积分申请人转入乐清市户籍后,其所得积分永久失效。

(三)违法责任。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并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其所获积分归零,取消已取得的相应待遇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六、职责分工

(一)市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本市(指“乐清市”,下同)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工作,承担浙里“新市民”应用乐清系统的管理、协调、维护等工作。

(二)市公共资源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出台积分管理相关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四)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相关事项由以下部门(单位)审核、办理。对未实现“无感赋分”的积分指标项目以及场景应用涉及部门(单位)业务系统需打通的,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汇集相应数据源及提供接口。

1.市人大、市政协负责新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核查评分。

2.市委组织部负责新市民中共党员、党代表等身份的核查评分;负责高积分新市民择优推荐入党、流动党员监督管理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3.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开展浙里“新市民”应用相关宣传及开展舆论引导等工作。

4.市委统战部负责新市民民主党派等身份的核查评分。

5.市人民法院负责新市民一票否决、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6.市经信局负责新市民就职于本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职工的核查评分。

7.市教育局负责新市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暑期托管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8.市科技局负责新市民科技奖项的核查评分。

9.市公安局负责新市民居住登记或《居住证》、违法犯罪等积分指标的核查评分以及数据共享对接及相关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10.市财政局负责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等工作提供必要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

11.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社保缴费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特殊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项目的核查评分;负责招工驿站、职业技能培训和培训补贴、劳动维权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12.市住建局负责新市民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13.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新市民积分文化旅游、积分艺术培训、积分赠书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14.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新市民参与无偿献血的核查评分。

1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新市民营业执照、专利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16.市税务局负责新市民在本市投资纳税涉及的企业及个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17.市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新市民参与中心组织活动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18.市红十字会负责新市民参与造血干细胞釆样(捐献)、遗体(器官、角膜)意愿登记(捐献)和本机构开具的捐赠证明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19.市慈善总会负责本机构开具的捐赠证明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20.市禁毒办负责新市民禁毒工作积分指标的核查评分。

21.各乡镇(街镇)要常设窗口,开展新市民积分咨询、办理等工作;负责新市民特殊工种、表彰奖励、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等项目的核查评分;负责乡镇(街镇)积分小切口场景应用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七、补充说明

(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新市民公共服务需求变化,市新居民服务中心可牵头相关部门或社会资源行业单位对本细则提出动态调整或推出其他积分场景应用服务,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二)本细则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原《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乐清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的通知》(乐委办〔2012〕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2.乐清市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附件1

                                  省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指标项

最高分

具体内容

分值

备注

年龄

20

年龄在55-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1分



文化程度

10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

10

本项不累加

大专(高职)学历

8

高中(中职)学历及以下

5

职业技能

10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二级及以上, 或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

10

本项不累加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三级, 或获得初级职称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高级专项)

8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四级

5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五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普通专项)

3

缴纳社保

30

在本省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得0.5分,最高限30分。

30


居住时间

30

在本省范围累计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个月得0.25分,最高限30分。

30



备注:可根据浙江省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附件2

                                                                                          乐清市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加分项

指标项

最高分

具体内容

分值

责任单位

证明材料

赋分期限

备注

居住情况

10

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或《居住证》

0.2分/月

市公安局

系统赋分

长期

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算,每满一月得0.2分,最高限10分,与省级共性分可叠加。

2

在我市拥有合法住所

2

市住建局

不动产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长期

合法住所包括自购产权住房或租赁合法出租租房。

就业情况

10

参加我市社会保险

0.2分/月

市人力社保局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近10年内

自申请人申报具体积分运用场景之日起前溯10年内,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申报之日仍然在保的,每满一月得0.2分,最高限10分,与省级共性分可叠加。

5

就职于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分/年

市市场监管局

就职单位工作证明

近10年内

在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职满1年得1分,最高限5分。

5

从事环卫、养老、助残、特殊教育、危化品、担任专职消防员等;从事新业态行业

1分/年

居住地乡镇

就职单位工作证明

近5年内

从事环卫、养老、助残、特殊教育、危化品、担任专职消防员等,每满一年得1分,最高限4分。从事快递、外卖、物流、互联网等新业态行业的加1分,最高限4分。不可叠加,两种类型择一计分。

投资纳税

10

非投资者个人近5年内在我市累计缴纳所得税款

0.5分/2000元

市税务局

所得税纳税记录

税收电子缴款书

近5年内

每满2000元得0.5分,最高限10分。

15

投资者自主创业工商注册,近5年内在我市累计缴纳税费(不包含个人所得税,合伙经营的按其个人所占股权份额分割计算)

0.5分/20000元

市税务局

工商登记章程及税收电子缴款书

近5年内

每满20000元得0.5分,最高限15分。以股权形式出资的,以其出资份额和持股月份计算纳税额。

科技创新

20

专利发明

20

市市场监管局

专利证书

近5年内

近5年内在我市工作期间,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其中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得10分,其他发明人得5分;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发明人得到8分,其他发明人得4分。专利年费未缴或专利失效、无效均不得分。本项可累加得分,最高限20分。

20

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

20

市科技局

获奖证书

近5年内

近5年内在我市工作期间,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得5分,获温州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得10分,获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得20分。本项不可累加得分,以所获最高奖计分,最高限20分。


指标项

最高分

具体内容

分值

责任单位

证明材料

赋分期限

备注

社会公益

10

在我市参加无偿献血

2分/200ml

市卫健局

无偿献血证

长期

在我市参加无偿献血,每200ml得2分,最高限10分。

10

参加造血干细胞(骨髓)捐献或采样

10

市红十字会

捐献或采样证书

长期

在我市参加造血干细胞(骨髓)采样的得5分。曾完成造血干细胞(骨髓)捐献的得10分。

10

在我市参加遗体(器官、角膜等)捐献

10


捐献证书或登记证明

长期

在我市参加遗体(器官、角膜等)捐献意愿登记的得5分。直系近亲属进行了遗体捐献的得10分。

10

在我市参加禁毒参观学习和禁毒志愿者服务活动

2分/次

居住地乡镇

活动证明

限积分场景运用当年

新居民向所居住地乡镇/街道禁毒办自主申请参加禁毒参观学习和禁毒志愿服务活动,并通过考试合格的,每次得2分,最高限10分。该分值在申请人申报具体积分运用场景当年有效。

5

在我市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

1分/次

居住地乡镇

活动证明

限积分场景运用当年

在我市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每次得1分,最高限5分。该分值在申请人申报具体积分运用场景当年有效。

8

向我市慈善机构捐赠

1分/5000元

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

捐赠证明

长期

向我市慈善机构捐赠每满5000元得1分,最高限8分,慈善捐款(捐物)以市红十字会或市慈善总会相关捐赠凭证为准。

5

参加市新居民服务中心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新居民调解活动

1分/次

市新居民服务中心

活动证明

限积分场景运用当年

参加市新居民服务中心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新居民调解活动,每次得1分,最高限5分。该分值在申请人申报具体积分运用场景当年有效。

表彰奖励

20

见义勇为

20

市公安局

奖励证明

长期

近5年内在我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本市“见义勇为”称号的得5分,获得温州市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得10分,获得省级 “见义勇为”称号的得15分,获得国家级 “见义勇为”称号的得20分。

15

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

15

相关颁发单位

相关证明

近5年内

近5年内在我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本市部门级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的得3分;获得乐清市级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的得5分;获得温州市级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的得10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得15分。同一事项获多次表彰的以最高项计分,不同事项可累计计分,最高限10分。

特殊身份

2

中共党员

2

市委组织部

党员证

长期


2

民主党派

2

市统战部

民主党派证件

长期


1

退役军人

1

居住地镇街

退役军人证

长期


参政议政

5

党代表

5

市委组织部

党员证

履职期间

在我市当选市级党代表且申请积分运用场景时处于履职期间的得5分。


人大代表


市人大

民主党派证件

履职期间

在我市当选市级人大代表且申请积分运用场景时处于履职期间的得5分。


政协委员


市政协

退役军人证

履职期间

在我市当选市级政协委员且申请积分运用场景时处于履职期间的得5分。



扣减分项

指标项

最高分

具体内容

分值

责任单位

证明材料

赋分期限

备注

一票否决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市人民法院

由责任单位核查

近10年内

个性分扣减至0分。

因涉黑势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市人民法院

由责任单位核查

近10年内

个性分扣减至0分。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市人民法院

由责任单位核查

近10年内

个性分扣减至0分。

诚信守法


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

-30分/次

市人民法院

由责任单位核查

近5年内

本项可累计扣分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分/次

市人民法院

由责任单位核查

近5年内


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15分/次

市公安局

由责任单位核查

近3年内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10分/次

市统战部

由责任单位核查

近3年内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