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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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乐清市新市民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温州市委改革办 温州市发展改革委 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温公通〔2021〕81号)等文件精神,我中心重新修订了《乐清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乐清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的通知》,形成了《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认真审阅,如有修改意见请于4月14日前通过OA反馈至市新居民服务中心。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联系人:陈永耀,电话:61887205,王益锋,电话:61887200。 附件:1.征求意见反馈单 2. 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新居民服务中心 2022年4月6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反馈单
注: 请在表格内填写书面修改意见,如无修改意见请注明“无修改意见”,逾期未反馈视同于无意见。 附件2 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乐清市新市民管理服务工作,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标杆工作,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温州市委改革办 温州市发展改革委 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温公通〔202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乐清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积分说明 (一)积分定义。本细则所称的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管理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社会贡献度等方面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乐清市)提供的相应公共服务待遇。 (二)积分对象。在乐清市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新市民”),纳入乐清市新市民积分制管理范围。 二、积分指标体系 (一)积分构成。积分管理指标体系由省级共性指标和乐清市级个性指标组成,总分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00分,乐清市级个性指标最高分值200分。新市民总积分由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和乐清市级个性指标积分构成。 (二)省级共性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等指标项。共性指标得分跨区互认、全省通用。(具体指标赋分标准见附件1)。 (三)乐清市级个性指标。包括加分项和扣减分项。加分项目包括居住情况、就业情况、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社会公益等八大项目。扣减分项分包括一票否决、违反诚信守法等指标。(具体指标赋分标准见附件2)。 三、积分服务 (一)积分场景。根据乐清实际,将新市民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就业扶持、医疗卫生、社会救助、技能培训、社会福利、文化旅游等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逐步纳入积分制管理内容,具体由市新居民服务中心、相关公共服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公共服务项目、指标数和积分运用规定。积分场景应用主管部门在推出具体服务场景前,应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及其他媒体渠道进行场景应用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积分申请。乐清市新市民积分制采取常态化申请机制,新市民申请积分并经审核认定所获积分后,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各具体场景应用。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线上渠道,登录浙里“新市民”应用提出申请,或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新居民业务窗口办理积分查询、积分复核、积分应用等服务。 1.无感赋分。浙里“新市民”应用积分指标分值通过省、温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乐清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用模块和社会资源软件系统对接获得,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无感赋分。 2.自主申请。尚未实现系统自动赋分的积分项目,由新市民通过浙里“新市民”应用一次性上传完整、可用、清晰的证明材料,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赋分反馈。 (三)积分应用。新市民申请具体场景应用后,场景应用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该场景应用中确定的相关积分项目,对场景应用申请人进行积分汇总排名。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乐清市级个性分高低、办理居住登记先后顺序、社会服务分值等作为主要参考依据,进行递进式排名。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积分,在总分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市新居民服务中心在场景应用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后,将该场景应用积分结果排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其他规定 (一)异议处理。公示期间,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登录浙里“新市民”应用提出复核申请,或可向提交申请的乡镇(街道)提出复核要求,接到复核申请的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二)积分失效。申请人因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导致其居住登记注销或持有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其积分暂时失效。申请人在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生效,但中止时段不纳入积分。积分申请人转入乐清市户籍后,其所得积分永久失效。 (三)违法责任。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并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其所获积分归零,取消已取得的相应待遇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六、职责分工 (一)市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本市(指“乐清市”,下同)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工作,承担浙里“新市民”应用乐清系统的管理、协调、维护等工作。 (二)市公共资源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出台积分管理相关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四)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相关事项由以下部门(单位)审核、办理。对未实现“无感赋分”的积分指标项目以及场景应用涉及部门(单位)业务系统需打通的,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汇集相应数据源及提供接口。 1.市人大、市政协负责新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核查评分。 2.市委组织部负责新市民中共党员、党代表等身份的核查评分;负责高积分新市民择优推荐入党、流动党员监督管理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3.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开展浙里“新市民”应用相关宣传及开展舆论引导等工作。 4.市委统战部负责新市民民主党派等身份的核查评分。 5.市人民法院负责新市民一票否决、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6.市经信局负责新市民就职于本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职工的核查评分。 7.市教育局负责新市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暑期托管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8.市科技局负责新市民科技奖项的核查评分。 9.市公安局负责新市民居住登记或《居住证》、违法犯罪等积分指标的核查评分以及数据共享对接及相关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10.市财政局负责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等工作提供必要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 11.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社保缴费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特殊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项目的核查评分;负责招工驿站、职业技能培训和培训补贴、劳动维权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12.市住建局负责新市民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13.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新市民积分文化旅游、积分艺术培训、积分赠书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14.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新市民参与无偿献血的核查评分。 1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新市民营业执照、专利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16.市税务局负责新市民在本市投资纳税涉及的企业及个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17.市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新市民参与中心组织活动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18.市红十字会负责新市民参与造血干细胞釆样(捐献)、遗体(器官、角膜)意愿登记(捐献)和本机构开具的捐赠证明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19.市慈善总会负责本机构开具的捐赠证明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20.市禁毒办负责新市民禁毒工作积分指标的核查评分。 21.各乡镇(街镇)要常设窗口,开展新市民积分咨询、办理等工作;负责新市民特殊工种、表彰奖励、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等项目的核查评分;负责乡镇(街镇)积分小切口场景应用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七、补充说明 (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新市民公共服务需求变化,市新居民服务中心可牵头相关部门或社会资源行业单位对本细则提出动态调整或推出其他积分场景应用服务,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二)本细则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原《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乐清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的通知》(乐委办〔2012〕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2.乐清市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附件1 省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备注:可根据浙江省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附件2 乐清市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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