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 一、城镇道路停车收费 一类泊位:停车时间 30 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超过30分钟、1小时以内的5元,超过1小时后每半小时2元。19点至次日7点(含30分钟免费)免收停车费。24小时以内最高不超过30元,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 二类泊位:停车时间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超过30分钟1小时以内的5元,超过1小时后每半小时1元。19点至次日8点(含30分钟免费)免收停车费。24小时以内最高不超过15元,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 | 乐政发〔2014〕59号 | 乐清市人民政府 |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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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投资的各类配套停车场 一类停车场: 停车时间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超过30分钟、2小时以内的小型车5元(大中型车10元),超过2小时后小型车每半小时1元(大中型车2元)。20点至次日7点(含30分钟免费)按次收取5元停车费。24小时以内小型车最高不超过15元(大中型车30元),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 二类停车场: 停车时间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超过30分钟、2小时以内的小型车5元(大中型车6元),超过2小时后小型车每小时1元(大中型车2元)。20点至次日7点(含30分钟免费)按次收取5元停车费。24小时以内小型车最高不超过10元(大中型车16元),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 一、从2012年7月1日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和改造费为多层住宅2400元/户,高层住宅2850元/户。 二、从2013年7月1日起,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为2000元/户. | 乐发改价〔2012〕232号 |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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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 |
| “一户一表”改造收费为每户580元 | 乐发改〔2017〕38号 |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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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 居民:常住人员8元/户·月,暂住人员6元/户·月。有条件的居民用户可以实行按垃圾量计量收费,标准为60元/吨。低保对象家庭免收。 | 乐政发〔2021〕5 号 | 乐清市人民政府 |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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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 组织:按在册人员数2元/人·月计收。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 | 是 | 1.按垃圾计量收费的执行时间及实施区域,由市垃圾分类办或环卫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垃圾分类推进的实际情况确定。 |
2.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伙食的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按实际在校教职工和学生数每人每月2元;不提供伙食的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按实际在校教职工数每人每月2元,每年按9个月计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可参照学校标准减半收取。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 |
3.医疗、养老机构:有设置住院部的医疗机构,按核定床位数每床每月3元;无设置住院部的医疗机构参照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按核定床位数每床每月1.5元计收。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 |
4.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商业网点、沿街门店等经营场所: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进收费,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每平方每月0.6元;50以上--200平方米,每平方每月0.5元;200以上--1000平方米,每平方每月0.4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每月0.3元。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 |
5.集贸市场:固定摊位按实际经营的摊位数每摊位每月30元,流动摊贩按每摊位每天0.5元收取。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由市场统一缴纳的除外) |
6.旅游景点和客运站:按每人次0.1元计收。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由经营单位负担) |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均为最高标准,各乡镇环卫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但不得超过20%。若遇特殊情况确需下浮超过20%的,须报属地政府审批,并报市发改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
7.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25%计收,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经营面积每平方每月2元计收。早、夜市流动餐饮摊位按每摊位每天2元计收。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其中垃圾混装300元/吨,分类到位150元/吨。 |
8.洗浴、娱乐业:按营业额的0.2%收取,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经营面积每平方每月1.5元计收。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 |
9.住宿业:按营业额的0.2%收取,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床位每床每月3元计收(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洗浴、娱乐等多种业态的综合性酒店或民宿按经营面积每平方每月1.5元计收)。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 |
10.工业企业:按照企业在岗职工数,每人每月1.5元计收。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 |
11.其他:未纳入以上生活垃圾收费范围的,由环卫部门与垃圾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生猪定点屠宰收费 |
| 一、生猪机械化流水线屠宰加工服务收费42元/头 二、其他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37元/头. | 乐发改〔2013〕71号 |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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