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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征求《乐清市农业主导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征求《乐清市农业主导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主导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至乐清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技术推广科)。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至5月19日。 联系电话:0577-61889288 。 附件:《乐清市农业主导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0日 乐清市农业主导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我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产品标准化、经济生态化和全产业链体系建设,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做大做强农业主导产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农业高质高效、农民持续增收。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农业主导产业政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主导产业专项资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农业主导产业为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含铁皮石斛)四个产业。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必须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实施、检查及验收等。乐清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补助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五条 申报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技推广机构、家庭农场、个人种植户和其他新型农业产业经营主体,可以根据规定申请该项专项资金。 第六条 扶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1、中药材产业 (1)铁皮石斛种植基地 新增近野生种植(活树附生、岩壁栽培、新型三脚架栽培、高立木栽培、纯石子种植等种植模式)连片20亩以上的铁皮石斛基地,每亩补助0.8万元。要求喷滴灌设施完善,每亩种植2年生以内驯化苗1.5万株以上;达不到的按比例折算。 新建种植面积连片20亩以上的铁皮石斛基地,钢架大棚、喷滴灌设施完善,每亩种植密度组培苗在8万株以上或驯化苗在4万株以上的,每亩补助0.5万元。 (2)多年生草本中药材基地 新建多年生草本中药材种植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要求生长良好,实行精细化管理,成活率85%以上,每亩补助1000元。 2、蔬菜产业 50亩以上的叶菜保障型蔬菜基地,每亩补助300元。叶菜类指:大白菜、小白菜、结球甘蓝、菠菜、生菜、油麦菜、落葵(木耳菜)、蕹菜(空心菜)、芹菜、苋菜和蒿茼等。 3、水果产业 (1)新种水果基地。连片面积30亩以上,苗木成活率85%以上,杂草清除,管理良好,每亩补助1200元。 (2)高接换种水果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树龄5年以上,嫁接成活率85%以上,管理良好,每亩补助1200元。 4、茶叶产业 (1)新种茶叶基地。相对连片(每片面积5亩以上),面积20亩以上,杂草清除,管理良好,苗木成活率85%以上,每亩补助3000元。 (2)新、改扩建标准化茶厂补助。对取得建设用地审批(含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手续新、改扩建标准化茶厂并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的,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当年获SC认证茶厂,每家一次性补助2万元。 5、配套设施补助 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含铁皮石斛)等主导产业基地,要求连片面积20亩(含)以上。 (1)新建大棚和避雨大棚设施。符合选址要求标准的,钢管连栋大棚每亩补助15000元。钢管大棚的钢管直径6分及以上,每亩补助5000元;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每亩补助3000元。“钢管+水泥柱+钢丝”结构,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棚架脊高3米左右,每亩补助3000元;“毛竹片+水泥柱+钢丝”大棚、避雨大棚:棚架脊高3米左右,每亩补助2000元;新建猕猴桃、梨、桃、樱桃等水果的“水泥柱+钢丝”水平架设施,每亩补助1000元。杨梅、枇杷等成龄果树毛竹避雨大棚每亩补助2500元;钢管避雨大棚每亩补助4000元;山地连栋钢管大棚,高5米以上,每亩补助30000元(要求新建连片10亩以上)。大棚钢管(拱杆)间距要求在110厘米以内,超过上述规定距离或直径达不到要求的,酌情予以补助。 (2)新建蓄水池、喷滴灌。50-70(含)立方米的,每个补助3万元;70-100(含)立方米的,每个补助5万元;100立方米以上的,每个补助6万元。304不锈钢组合式加厚水箱5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补助400元。因抗旱需要应急修建的水井、泵站、集雨设施按照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新建喷滴灌设施,每亩补助800元。 (3)宜机化改造。基地主干道建设,适应农机通行和改善作业条件,要求长度300米以上,宽度2.5米以上,厚度15厘米以上,每米补助200元。新建田间操作道,水泥硬化或水泥板路面(其中基地在水田上的,要用预制水泥板,保护水田耕作层),要求长度300米以上,宽度80厘米以上,平均厚度6厘米以上,每米补助60元。 (4)农艺农机融合。新建轨道车、运输索道及新购置山地小型农用挖机(机械耕作设备)的,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单项最高补助30万元。新购置机插秧侧深施肥机、修剪机、耕作机、割草机、采茶机、鲜叶分级机、水果分级机、防霜设施等农艺农机,及茶叶杀青机、揉捻机、炒(烘)干机、筛选机、理条机、萎凋机、发酵设备、切片机、打粉机、压模设备等加工农机设备,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优先)。 (5)推广农业绿色防控技术。新建杀虫灯及使用色板、信息素诱捕器等绿色防控技术的,按实际物化投入最高给予70%补助,其中信息素诱捕器每亩不超过1000元,色板绿色防控每亩不超过400元,频振式杀虫灯每盏不超过400元,太阳能杀虫灯每盏不超过1500元。新建罗幔(绿色)防虫网设施,果园连片30亩以上的,连片新建钢管罗幔防虫网100个以上,每个补助400元。 (6)新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新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涉及新增用地的,需农业设施用地备案),冷藏保鲜库30立方米以上,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50万元。 6、农业技术推广 (1)水稻壮秧营养剂应用示范推广 计划推广应用水稻壮秧营养剂育秧6万亩。对面积500亩以上应用水稻壮秧营养剂的育秧主体,经申报立项,每亩补助4元。 (2)水稻机插秧侧深施肥技术示范推广 计划示范推广水稻机插侧深施肥技术1000亩。经申报立项,对面积100亩以上列入机插秧侧深施肥技术示范的应用主体,每亩补助150元。 (3)种子种苗工程 获得国家或省级主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审定、认定)证书的,给予第一育成单位30万元补助。就高执行,不重复奖励。 (4)鼓励科技创新 对获得省农业丰收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且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温州市农业丰收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且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同一课题就高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符合《乐清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要求。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立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及永久基本农田内种植多年经济生作物(含配套设施),不予立项(铁皮石斛产业按产业规划与现行政策执行);高速、高铁、国道沿线 500 米内,简易大棚设施不予立项;新造地项目当年已享受“乐清市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和后续管护项目”补助的,新种面积不予立项和重复补助;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其他已经立项的建设内容重复(包括上级项目、市本级其他类型的项目); 2.新建或扩建项目的面积达到一定的规模要求; 3.主导产业老基地,距上次同类补助已超过10周年的,可以申报种植品种更新、基础设施提升等农业主导产业生产发展项目; 4.要求全面实行无公害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管理档案记录完整; 5.具体申报条件根据每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申报文件为准。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项目采用格式文本申报,建设单位如实填写项目申报材料,报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审核。 2.初核申报。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对项目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立地条件(含流转协议)、建设内容及材料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乡镇(街道)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申报推荐文件。 3.资格审查与实地考察。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项目,根据项目申报条件与要求,经资格审查后,纳入拟立项项目。 4.公示拟立项项目名单。在乐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拟立项项目名单,公示内容包括拟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举报投诉机构和电话等。在项目公示期间,对接到举报的项目进行实地核实。对被举报项目经调查存在违规事实且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立项资格。 5.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发布立项通知。 第九条 项目考核验收 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测绘评估机构,对立项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进行抽查复审与公示;公示后无意义的,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 第十条 资金拨付 由市财政局以先建后补的方式及时补助给建设单位。项目奖补资金通过“惠企直通车”兑现。 第十一条 按照乐清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乐清市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乐财农〔2015〕60号)的精神,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6年3月14日止,到期后按程序组织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乐清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
征集调查结果:
http://www.yueqing.gov.cn/art/2022/5/25/art_1683457_59194233.html
征集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2-05-10 14:38:11 | 截止日期: 2022-05-19 14:39:02 |